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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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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勇光:

本院受理原告刘运生诉时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金晓蕾:

本院受理原告武建国诉被告金晓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阿古达木:

本院受理原告云星诉被告阿古达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阿古达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云星借款本金2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从2018年1月26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史万春: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奔宝汽车配件专营店与被告史万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史万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城区奔宝汽车配件专营店支付修理款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杨涛: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奔宝汽车配件专营店与被告杨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城区奔宝汽车配件专营店支付修理款5025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张三女、王秀忠: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张利明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三女、王秀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142047.58元、利息17029.51元、违约金10500元,及逾期罚息、复利(以159077.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三女、王秀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律师费767.06元;三、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郝亭亭、陈喜梅、内蒙古言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郝亭亭、陈喜梅、内蒙古言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李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岳凤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李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付廷谊诉被告李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春燕偿还原告付廷谊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的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一笔以借款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1月1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偿还劳务费1万元,年利率按6%自2018年12月15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王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程星诉王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利息计算按月息2分计算,100000元自2018年4月14日至起诉之日暂计:17600元; 50000元自2018年4月27日至起诉之日暂计:8366)共计:17596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6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王春亮:

本院受理原告李向东诉被告王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春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向东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4.4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18年10月14日至借款全部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郑炜、冯游南: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杰诉被告郑炜、冯游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丽杰偿还借款本金16.6万元及利息16563.62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丽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刘秀桃:

本院受理原告王喜亮诉被告刘秀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秦小东(又名王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马玲诉被告秦小东(又名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秦小东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马玲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从2010年8月2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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