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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本院定于2019年5月9日上午10时至2019年5月10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阿巴嘎旗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第二次拍卖申艳眠,董江所有的位于阿巴嘎旗汉贝西街101省道北侧百吉乐临街综合楼140-240商铺(产权证号为169011400242号);锡林郭勒盟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巴嘎旗分公司所有的位于阿巴嘎旗汉贝东街罕乌拉小区5#楼八处房产,即阿巴嘎旗汉贝东街罕乌拉小区5#楼102-202铺(产权证号为169011300027号)、103-203铺(产权证号为169011300025号)、104-204铺(产权证号为169011300024号)、105-205铺(产权证号为169011300023号)、106-206铺(产权证号为169011300022号210—207铺(产权证号为169011300021号)、108-208铺(产权证号为169011300020号)、112-212铺(产权证号为169011300016号);王浩峰所有的位于阿巴嘎旗巴彦查干东街(原别力古台镇政府)房产(产权证号为169011400419号)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阿国用2014第24018070号),有意购买者请登录网址ht t p://s f.t a oba o.com(法院账户名:内蒙自推阿巴嘎

旗人民法院)仔细阅读拍卖须知,并办理报名手续。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郑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武育中诉被告姚宝玉、李瑞香、李志国、郑永胜、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马化文、内蒙古蒙仕康商贸有限公司、郭晓宇:

我院受理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马化文、内蒙古蒙仕康商贸有限公司、郭晓宇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对马化文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首府国际公馆1号楼9层3单元903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范海利、贾鹏英、李茂林:

我院受理的王巍诉范海利、李茂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巍申请对范海利与贾鹏英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亿峰岛璞园D座1层101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翟淑静、翟奎、刘建华:

我院受理的蔡燕娥诉翟淑静、翟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蔡燕娥申请:1、对翟淑静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496号中银城市广场ABCD号楼4层5单元402号的房屋进行评估。2、对翟淑静、刘建华共同所有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东河湾小区SY10号楼-1-1层1单元-102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张永青、夏书欣: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兰英诉郝杰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王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24日

张根顺、陈金荣: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24日

张忠波、付淑清: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24日

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24日

布林图古斯: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24日

边爱董:

本院受理原告何文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105民初25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24日

李巧连:

本院受理原告侯锁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105民初25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24日

乔月虎:

本院受理原告侯二叶诉被告乔月虎、王灯宏、第三人内蒙古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0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24日

王文玉、郭爱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诉被告王文玉、郭爱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文玉、郭爱敏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9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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