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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7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26

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两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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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袁雪英)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一批知识产权典型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4月24日下午3时,随着法槌一声落下,呼市中院民三庭集中公开宣判了两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草环境公司”)诉蒙草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草建设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法院认为,蒙草环境公司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故蒙草环境公司的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有权禁止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此外,蒙草环境公司作为依法核准注册的企业法人,对其企业名称享有企业名称权。关于蒙草建设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蒙草”文字是否侵犯了蒙草环境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无证据表明上述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蒙草环境公司仅有权禁止他人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相近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且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蒙草环境公司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当天下午3时30分,民三庭公开宣判另一起呼和浩特市辛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奇公司”)诉内蒙古意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林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呼市辛奇公司系成立于2014年的企业,其经受让或注册取得了含有“意林”、“EAN I N”等字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以意林公司生产销售的果酱、粽子、乳酪牛轧、乳酪杯等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为由,认为意林公司侵犯了其合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意林公司则以其系合法使用其注册商标、不会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为由,辩称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两个公司的成立日期、其商标知名度、标识的显著性及近似程度、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以及经销渠道等因素,标识之间的近似,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判决驳回了原告呼市辛奇公司的诉讼请求。

呼市中院民三庭法官王海莹指出,蒙草环境公司及意林公司均系我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其分别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蒙草”、“意林”商标,均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上述两案的审理结果,对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合理选择企业名称、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部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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