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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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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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向东、陈文娟: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向东、陈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1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向东、陈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54327.22元,并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从2018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请之日止按月利率14.62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赵向东、陈文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26日

郝云翔:

关于原告和挨明与被告郝云翔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郝云翔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和挨明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35789元。案件受理费694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郝云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26日

王富斌:

关于原告杨明亮与被告王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同时,依法公告送达(2019)内0621执保20号执行裁定书。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26日

刘丹阳:

关于原告王震与被告刘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00元(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1月17日月利率2%计算)及承担20000元从起诉之日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合计204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同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执保29号执行裁定书。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26日

李睿:

本院已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综合审判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26日

李睿:

本院已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综合审判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26日

李睿:

本院已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综合审判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刘桂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明凤与被执行人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东法民初字第4120号民事判决书已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桂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桂荣在内蒙古伊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分红款予以冻结。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3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领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至(2011)东法民初字第412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通知,不再另行发出公告予以通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祁军:

本院受理原告田大鸡诉被告祁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准被告偿还截止至2018年8月6日的借款本息102025元;2、请求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张明亮、杨芬花: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桂莲申请执行张明亮、杨芬花、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90号执行裁定书(过户)。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刘绿林、闫欢:

本院受理原告常三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刘绿林、闫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0000元及从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9)内0602民初2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顾春来、王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602民初802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代偿还人民币194548.73元,并年利率6%给付原告从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4月10日止利息421.61元;(本息合计194970.34元);二、依法判令二被告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三、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王永峰:

本院在执行梅赛德斯一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你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委托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蒙KDV110)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58000.00)。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的国宏信(蒙·鄂)(价)字2019第004号车辆估价报告及我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2018)内0602执恢1604号拍卖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价格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郭瑞霞:

本院受理吕凤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瑞霞偿还原告吕凤女借款114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团队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崔丽梅、化俊飞、白雄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崔丽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7000元及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2.化俊飞、白雄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崔丽梅、化俊飞、白雄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642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杨艳平、伊金霍洛旗亿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田存良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杨艳平、伊金霍洛旗亿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7796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及经济损失费461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336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杨勇斌、乔凤琴:

本院受理原告任飞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杨勇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2、乔凤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杨勇斌、乔凤琴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609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李风成、王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风成、王凤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共计496529.38元(于2013年9月24日扣划保证金10330.19元,于2013年11月28日扣划保证金3213.33元,于2013年12月27日扣划保证金3238元,于2014年2月21日扣划保证金6473.14元,于2014年12月29日扣划保证金26471.66元;于2018年10月11日代还款446803.06元);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利息65360.41元(保证金利息:第一笔从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13016.04元,第二笔从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3920.26元,第三笔从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3885.6元,第四笔从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7508.84元,第五笔从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25412.79元;代偿利息:从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11616.88元,计算标准: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2%)并支付从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诉讼费用3440元,执行费5647元;4、判令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雷博宇: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雷博宇偿还原告代偿款74731.23元及从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的利息19085.35元;2、雷博宇偿还原告以93816.58元为基数计算的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6.6%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495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许永峰:

本院在办理许根艮申请许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裁定依法冻结你在东胜区塔拉壕镇神山村米记沟社的征地款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呼广俊、方雪冬、谢国耀:

本院受理原告吴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方雪冬偿还原告吴玺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被告谢国耀、呼广俊对上述借款本利承担连带担保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三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王伟:

本院在常占斌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3517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李惠翠:

本院受理原告任其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李惠翠返还原告任其秀借款本金90000元;二、被告李惠翠向原告任其秀支付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9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上述一、二项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李惠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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