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缝信息儿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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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7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26

中缝信息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母亲:杜倩楠(身份证号:152325199106040529),父亲:姜林 (身份证号:152325198411185519),女儿:姜文媛《出生医学证明》(编号P 150045509)于2015年11月9日在库伦旗扣河子镇中心卫生院出生,现将其《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特此声明作废。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伟亮玉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将原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丢失,税号:150722N A001995X,声明作废。

突泉县长友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丢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2224M A0M XFPB7E,声明作废。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思宇豆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税务登记证丢失,税号:152123676901415,声明作废。

2019年4月26日

遗失声明

注销公告

巴林左旗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阿旗分公司,注册号(分)150421000002341,经股东决定解散公司经营,并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

巴林左旗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阿旗分公司2016年4月26日

注销公告

磴口县华神煤炭综合经销有限公司,注册号:152823000003687,经股东决定解散公司经营,并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

磴口县华神煤炭综合经销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6日

注销公告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五鼎网络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3M A0PY9C9X9,经股东决定解散公司经营,并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五鼎网络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6日

注销公告

扎鲁特旗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318515186D,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经营,并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

扎鲁特旗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6日

注销公告

阿鲁科尔沁旗顺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50421000003570,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经营,并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

阿鲁科尔沁旗顺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4月26日

注销公告

土默特左旗羴犇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号:150121N A000927X,经成员会决议解散合作社经营,并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申报债权。

土默特左旗羴犇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6年4月26日

法院公告

吴白音那木拉(曾用名满达):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志环农资经销处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包天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艳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王帮助:

本院受理原告吴春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4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英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佟乌日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杜下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许哈斯敖其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任利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内蒙古香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香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行审42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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