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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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吴彬: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柱诉你、史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吴彬:

本院受理原告张梅荣、刘玉柱诉你、史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胡志平、张俊叶:

本院受理原告张月强诉被告胡志平、张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8日

萨仁高娃: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日查毕力格与被上诉人戎志宗、萨仁高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渠建臣:

本院受理原告叶景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叶景利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玉米款人民币95758元,利息25854.66元,合计121612.6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王玉香: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赵岐与被申请人杨如义、班根连、王玉香、杨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代六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威利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威利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农机欠款28000元,利息22960元,合计50960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月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直至上述本金给付完毕时止。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武召兵: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徐海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223民初1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3执2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本院根据申请人徐海萍的申请将你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将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张立伟: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包头市奥众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内0223民初37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9年4月17日依法冻结了你占有的内蒙古牧龙驹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的20%股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3民初376号民事裁定书。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领取(2019)内0223民初376号民事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张换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

车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

李守林:

本院受理原告迟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赤峰市银雪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刘福:

本院受理内蒙古牧王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赤峰市银雪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刘福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民初34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韩宝珍:

本院受理杨林申请执行韩宝珍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内0105赛执00451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内科瑞估字[2019]第0170号评估报告及(2015)内0105赛执00451-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韩宝珍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车站前街天江明邸3号楼5层3单元503号房屋)。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宋锡铭:

本院受理许超诉宋锡铭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45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宋锡铭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ABCDEFG号楼D座251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1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宋建疆、李华、侯宝义、刘虹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建疆、李华、马艳彬、苑宇宏、侯宝义、刘虹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宋建疆、李华、侯宝义、刘虹霞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20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高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江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高江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34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呼和浩特市亿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侯月英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亿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亿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41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王素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浩诉被告王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素林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69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秦学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特尔诉被告秦学勇、第三人内蒙古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第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秦学勇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92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彭增斌:

本院受理原告徐涛诉被告彭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9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尹惠平、辛春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尹惠平、辛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9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孙权:

本院受理原告包玉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韩玉明、赖国峰:

本院受理原告陈艳萍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23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2300元的利息,从2016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张斯日古楞(别名张钢铁):

本院受理原告陈艳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8457元;2.要求被告支付8457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赵志忠、哈申图雅(别名包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陈艳萍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4637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赵志忠、哈申图雅(别名包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陈艳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8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郭占宝: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公司向中国银行通辽分行信用卡部中心垫付的信用贷款9206元,其中本金8400元,利息806元。2019年1月31日后的利息偿还完毕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唐额尔敦:

本院受理原告李铁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唐额尔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铁球欠款9874元,支付利息7109.28元(9874元×2%×36个月,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合计16983.28元;二、驳回原告李铁球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李雪: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欠款本金10456元,利息6058.24元[4157.44元(6496元×0.02元/月×32个月)+1900.8元(3960元×0.02元/月×24个月)],本息合计16514.24元;二、被告李雪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元,由被告李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王希明:

本院受理原告祖宪辉与被告王希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希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祖宪辉欠款39200元;二、被告王希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祖宪辉以欠款本金39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元,由被告王希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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