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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3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15

开先河执结涉农案助春播送款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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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丹吉林讯 阿拉善盟阿右旗人民法院正确运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法律手段,成功执结9起涉农案件。日前,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世荣,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新文顶着弥漫的沙尘,深入曼德拉苏木浩雅尔呼都格嘎查,将8万元货款如数发放给9户农牧民,给正在春播,备受资金紧张困扰的当事人,送去了“及时雨”,受到了当地群众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2017年10月,该旗曼德拉苏木浩雅尔呼都格嘎查9户农牧民,以大葵花籽每斤3.60元、小葵花籽每斤1.00元的价格,将价值19万多元钱的葵花籽出售给甘肃省民勤县西渠镇姜桂村农民杨某某,由于杨某某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而9户农牧民怕货拉走后,要不上钱就不让拉货,致使葵花籽受潮发霉。9户农牧民于2019年1月7日诉至法院,请求杨某某支付葵花籽款19万元。该院依法受理后,经过审理和查证,原、被告双方对葵花籽的数量、价格均无异义,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拉货、受损、货款等方面。被告杨某某主动提出,自己现在确实拿不出钱,只要法院将已查证属实的,自己在内蒙古莎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18万元货款债权,执行回来顶给9户农牧民,就同意调解。在审理过程中,内蒙古莎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6日通过法院向九户农牧民履行了对被告杨某某的到期债务3万元,并承认尚有15万元货款没有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考虑到被告杨某某一时拿不出钱,而内蒙古莎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拥有几千万资产,是巴彦淖尔市最大最有名的炒货企业,虽说企业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但企业发展潜力巨大、势头强劲,且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国家又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法院的主持下,9户农牧民与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达成了3月中旬付8万元、6月中旬付7万元,分两次支付货款的民事调解协议。

今年3月中旬,9户农牧民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杨某某向法院提出了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申请。该院执行干警舟车劳顿、不辞辛苦,于3月28日向第三人内蒙古莎莎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并送达了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内蒙古莎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自己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5条规定,于4月15日,向第三人内蒙古莎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并送达了強制执行裁定。4月16日,在3名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说服和教育下,第三人内蒙古莎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执行账户打款6万元,并承诺剩余9万元于10月10日前偿还清。

考虑到还有2万元的缺口,4月18日,该院分管领导来到甘肃省民勤县,找到被执行人杨某某,促使杨某某主动拿出2万元先行垫付,待10月中旬从内蒙古莎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回9万元货款后,再行返还杨某某2万元。

这是阿右旗法院近年来首次采取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方式执结的9起涉农案件,为今后的执行工作开了先河,也为今后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奠定了基础。

(阿右旗人民法院执行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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