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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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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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本院受理的萨如拉诉青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9年5月15日

鲍凤山: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833号原告李宝与被告鲍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8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鲍凤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宝借款40000元,支付利息16800元,本息合计56800元;二、被告鲍凤山于本判决生效立即支付原告李宝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李海: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427号原告刘红飞与被告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红飞借款8000元,支付利息1080元,本息合计908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王淑芳、张永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营业部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淑芳、张永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共同偿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营业部贷款本金17840元(其中王淑芳8920元、张永花8920元);支付应付利息284元(其中王淑芳142元、张永花142元);支付逾期利息5112元【王淑芳应支付逾期利息2556元(8920元×1.6%×18个月,从2017年1月16日至2018年7月16日)-12.96元、张永花应支付逾期利息2556元(8920元×1.6%×18个月,从2017年1月16日至2018年7月16日)-12.96元】,合计23236元;二、被告王淑芳、张永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共同支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营业部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78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6元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王淑芳、张永花对以上债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8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81元,由被告王淑芳、张永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韩锁住、白格日乐:

本院已受理原告齐宝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韩所柱、白格日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齐宝柱借款52000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00元,由被告韩所柱、白格日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8日

包七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梁占波诉包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七林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002号判决书(被告包七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梁占波借款62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50元,由被告包七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包宝良:

本院已受理原告朱启轩诉包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宝良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004号判决书【一、被告包宝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朱启轩借款本金12500元,支付逾期利息2250元(12500元×0.005元×36个月,从2015年11月11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本息合计14750元;二、驳回原告朱启轩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84元,由被告包宝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吴海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闫俊诉吴海军、张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吴海军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005号判决书【一、被告吴海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闫俊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3200元(20000元×0.02×33个月,从2016年4月14日至2019年1月14日),本息合计33200元;二、驳回原告闫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80元,由被告吴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王艳红: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建民诉王艳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艳红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010号判决书(被告王艳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建民代为偿还的贷款28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王艳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王艳红: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建民诉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艳红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011号判决书(一、被告王艳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建民借款本金120000元,支付利息54200元【(30000元×0.02元×24个月,2016年12月27日至2018年12月27日)+(20000元×0.02元×23个月(2017年1月5日至2018年12月5日)+(30000元×0.02元×23个月,2017年1月17日至2018年12月17日)+(30000元×0.02元×21个月,2017年3月19日至2018年12月19日)+(10000元×0.02元×21个月,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12月21日)】,本利合计174200元;二、被告王艳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建民,从2019年1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78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184元,由被告王艳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白七十八: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永霞诉白七十八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白七十八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013号判决书(准予原告刘永霞与被告白七十八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王青龙、黄乌云: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海波诉王青龙、黄乌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青龙、黄乌云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016号判决书(一、被告王青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海波欠款9600元;二、驳回原告刘海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69元,由被告王青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齐永胜:

本院已受理原告关山丹诉齐永胜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齐永胜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022号判决书(准予原告关山丹与被告齐永胜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关山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团亮:

本院已受理原告周兵兵与被告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下午4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亮、靳立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方千: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富行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刘凡:

本院受理原告齐长喜诉被告刘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于萍、格格:

本院受理原告王银梅诉于萍、格格、庞晓波、李淑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内0102民初75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庞晓波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吴楠: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新领航电脑经销部与被告吴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城区新领航电脑经销部支付货款193780元及利息(以1937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自2016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王忠萍:

本院受理原告韩凤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王忠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宝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王忠萍:

本院受理原告李助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李波、云志波、白强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李波、云志波、白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5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李兵柱、张红燕、李贵文、刘换梅、云二乐、胡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李兵柱、张红燕、李贵文、刘换梅、云二乐、胡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7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马国斌、马库:

本院受理单海江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梁丽丽申请执行(2018)内0521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30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90612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125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银龙: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银龙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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