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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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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红:

本院受理原告田景满诉被告任福军、刘艳平、孟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史建东、陈瑞芳、任高平、张利清: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史建东、陈瑞芳、任高平、张利清、王双双、苏凤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7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王亮庭、殷素亲、陈素军、冯银柱: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王亮庭、殷素亲、陈素军、冯银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7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袁志勇:

本院在执行杭锦后旗恒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袁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2017)内0826民初1751号民事裁定书、(2018)内0826执875号执行通知书、(2018)内0826执875号报告财产令、(2018)内0826执875号执行裁定书、(2018)内0826执875号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2018)内0826执875号现场勘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袁志勇所有的坐落于杭锦后旗陕坝镇鑫河国际小区A11-1-1601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2-0007231,建筑面积126.05m2)予以查封、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杭锦后旗陕坝镇鑫河国际小区A11-1-1601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来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我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高国英、于秀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高国英、于秀连、崔瑞东、赵玉娟、赵林喜、赵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7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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