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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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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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兴旺、刘艳萍、郭海军:

我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的(2018)内7102执20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16)内710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因本院无法联系你们,通过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7102执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8年5月25日

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巴特尔、长岁:

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25日

孙连勇、张学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25日

邓福成、代玉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25日

李开炳: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华远建筑器材租赁站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25日

乔军:

本院受理的孙文兰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3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孙文兰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25日

贾祥、姚冬、李春艳、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祥、李宝莲、姚冬、李春艳、王军、张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826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祥、李宝莲于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编号为陕农商银行87037个借字(2016)111426061号《借款合同》(解除时间为2017年12月23日);二、被告贾祥、李宝莲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63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按月利率11.3‰计算,从2017年10月1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三、被告王军、张慧、姚冬、李春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王军、张慧、姚冬、李春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祥、李宝莲追偿。案件受理费6750元,公告费466元,本案诉讼费合计7216元,由被告贾祥、李宝莲、王军、张慧、姚冬、李春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2017)内0826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苏润生:

本院受理的高忠贵、王秀英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3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高忠贵、王秀英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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