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谣言寻求刺激男子被拘咎由自取图片新闻严惩恶势力团伙 追究十二人刑责穿新衣不想买单 获刑罚悔之已晚随身携带“土料面”身份竟然是逃犯涉恶团伙悉数受审数罪并罚予以严惩网上逃犯神情异常窗口民警揭开伪装
第0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795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21

严惩恶势力团伙 追究十二人刑责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本报讯(记者袁雪英通讯员陈海青)5月16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韩忠平孙强等12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韩忠平、孙强、景虎、彭雄飞、李宝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二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韩忠平系玉泉区观澜国际小区A区物业项目部负责人,以物业公司名义,雇佣被告人孙强、景虎、彭雄飞等人为小区保安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团伙作案,分工明确,在玉泉区小黑河、昭君路一带持械聚众斗殴,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逞强耍横,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受伤,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韩忠平、孙强、景虎、彭雄飞、李宝、王彬系恶势力团伙。

被告人韩某指使孙某等十余人在社区、交通要道等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孙某等人将被害人拘禁带离,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韩某平授意被告人孙某私闯民宅并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多处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韩某平指使孙某、景某、彭某等成员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受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多名被告人经常聚集在一起,在犯罪过程中共同实施犯罪,本案法庭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并考虑个别成员具有自首情节,履行完毕和被害人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作出上述判决。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