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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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田厚山、内蒙古鑫泰担保有限公司、李素萍:

本院在执行张晓琼申请执行田厚山、内蒙古鑫泰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田厚山所有的位于: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团校巷兴源公寓1号楼1层38号商业房(房产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09133958号、200913359号)。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57号新新家园3号楼1至2层3011.3021号房屋(房产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1107735号、201107736号)进行拍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拍卖标的: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团校巷兴源公寓1号楼1层38号商业房(房产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09133958号、2009133959号)。评估价为783602元,降幅15%以内进行第一次网络拍卖,第一次网络拍卖起拍价为66061元,竞价增加幅度为3000元,保证金为50000元。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57号新新家园3号楼1至2层3011.3021号房屋(房产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1107735号、2011107736号),评估价为1480884元,降幅15%以内进行第一次网络拍卖,一拍起拍价为1258751元竞拍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00000元。

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田厚山、李素萍(系田厚山妻子)

拍卖机构: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

网络拍卖网址:ht t ps://s ft a oba o.com/0471/01

优先购买权人需要了解上述拍卖情况,请直接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拍卖中心联系。优先购买权人未报名参与竞买,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网络拍卖中心联系人:赵洪峰

联系电话:18347998529

呼和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秦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裴承枝诉你、郄斌、赵秀梅、内蒙古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案中止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253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杜留柱:

本院受理原告秦美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婚姻家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樊维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堂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第七审判庭领取本案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2019)内0826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樊维强欠原告王秀堂收割费147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白铁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广勤诉你、赵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王奉献:

本院受理原告钮兰芳诉被告王奉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白巧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白巧兰、王厚厚(2019)内0125民初42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孟婷、周利霞、孟林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孟婷、周利霞、孟林林(2019)内0125民初42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曹永明、敖特其木格: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永智申请执行曹永明、敖特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执002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包双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郝峥芳诉你和包双山、张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双山、张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郝峥芳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支付利息21586元[8960元以(20000元×2%×22个月14天,从2016年12月18日至2018年11月1日)+12626元(20000元×2%×31个月18天,从2016年3月13日至2018年11月1日)],合计61586元;二、被告包双山、张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郝峥芳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双山、张海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张永良、苗彩霞、侯竹林、武杨、闫林、石磊、武星、韩建平、高晓东、张世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张永良、苗彩霞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66860元,欠息969004.41元。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余生花、余生文、白子云、宋卫国、贺彩丽、撖小利、杜建华、王占喜、马伊革、杨时雨: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生花、梁德元、余生文、白子云、宋卫国、贺彩丽、撖小利、杜建华、王占喜、马伊革、杨时雨、余生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张京华、内蒙古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张致汉、乔俊梅、张国英、郝广云、王海荣、任福厚、刘建、李军、王俊峰、白玉好、张勇、康向东、李永鹏: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赵永平、郝伟、陈永清、郝万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文明、陈丽芳、赵永平、郝伟、陈永清、刘卫东、郝万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截止2018年12月31日借款本息15388393.11元,并支付罚息、复利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王佰琪、王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9945.4元并支付欠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代常林: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897号原告肖春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985元,并支付利息17055.80元,合计:21040.80元;2.要求被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

奚占国:

本院受理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奚占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31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奚占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1833‰计算,之后利息按月利率9.1833‰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张建德: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英、张桂珍、赵振英、杨金花、赵美花、许兵、张旺、冯旺、许云、张志英、赵振叶、张启、王飞、付赵、赵星、赵荣祥、杨文丙、孙才、许丙、李志云、赵吉、邓存叶、赵云、赵金、薛风枝、杜兵、李存贵、李志恒、张选、杨文江、许德、代珍荣、杨茂、赵荣江、庞佃亮、田春芳、赵子忠、张瑞、段明清诉被告郑辉、张建德合同纠纷三十八案[案号为(2018)内0926民初826号至(2018)内0926民初8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郝称心:

本院受理原告姚远诉被告郝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自主张债权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19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海金花:

原告李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娟借款本金4000元,利息3840元(4000元×2%×48个月即2015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10日),本息合计784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娟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9年1月11日开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海金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陈淑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英与你赡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2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淑云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每年给付原告李秀英赡养费3000元,赡养费每半年给付一次,于每年的6月30日前给付1500元,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陈淑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张立新: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耿艳玲申请执行张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耿艳玲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8338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26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届时本院将直接启动对你名下财产(张立新及其丈夫曲文鹏所有的位于通辽市科左中旗努日木镇六户村产证号为034-00002号的房屋一处及所坐落的面积665.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拍卖程序。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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