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79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黄玉江: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纯诉被告黄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黄玉江:

本院受理原告张福泉诉被告黄玉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钱宝金:

本院受理原告包阿日斯冷诉被告钱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七林、哈斯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包连友诉被告七林、哈斯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陈柱:

本院受理原告沈志刚诉被告陈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胡白虎:

本院受理原告沈志刚诉被告胡白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白国林:

本院受理原告沈志刚诉被告白国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王立新:

原告白金莲诉被告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新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白金莲借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白金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姑娘(老姑娘):

本院受理原告金桃诉被告姑娘(老姑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吉如和(包吉如和):

本院受理原告沈志刚诉被告吉如和(包吉如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陈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怀清诉被告郭军、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621民初177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解二奴、郭二霞: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5月21日

史锏坪、鄂尔多斯市汇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史锏坪、鄂尔多斯市汇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史锏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5721.41元及利息(以5721.41元为本数,自2017年8月17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照24%计算);二、被告鄂尔多斯市汇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鄂尔多斯市汇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史锏坪追偿;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史锏坪、鄂尔多斯市汇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1日

李君: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3973.7元及利息(以3973.7元为本数,自2018年1月27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1日

鉴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鉴春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鉴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3983.03元及利息(以3983.03元为本数,自2018年1月26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照24%计算);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鉴春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刘致枫、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本院受理原告赵元俐与被告刘致枫、第三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元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4号窗口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贺丽莹、王启林: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伊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贺丽莹、王启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14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贺丽莹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7号街坊景泰园小区8号楼3单元505室(合同编号: 2008-0013736)房产一处过户给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伊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退还贺丽莹333442.3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退还款项,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尚新春、白凤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龙诉被告尚新春、白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尚新春、白凤华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8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白凤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9)内0602民初103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李云庭:

本院受理原告李栋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云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栋萍偿还借款14万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李云庭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巴格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巴格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代偿款65067.21元及利息款10920元;二、被告巴格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按年利率6%计算以65067.21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3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杨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5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杨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代偿款107880.95元及利息款18327.76元;二、被告杨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按年利率6%计算以107880.95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7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包正平、内蒙古物产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包正平偿还原告借款41418.2元及违约金4141.9元;2、包正平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6017.5元(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5月23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内蒙古物产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对包正平的还款义务承担130000元的最高额保证责任;4、包正平、内蒙古物产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518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罗通、张晓钰:

本院受理原告高勇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602民初10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内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刘秀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花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223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3执3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我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张花眼的申请将你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将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我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郭小平、郝丽丽、云伟厚: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狄爱桃、李建平与被申请人李俊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任银光、郭在梨: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5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依法对任银光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民族街北辅路北,松林环路南,松林二路东佳美绿洲小区10号楼-2-204室房产予以轮候查封)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任银光、郭在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代偿款126409.52元及利息款19380.54元;二、被告任银光、郭在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按年利率6%计算以126409.52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