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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6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22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机构改革期间行政执法人员继续持原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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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在机构改革期间,因机构改革、职能划转而调整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可继续持原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待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结束换发新证件后,交回旧证,持新证件执法。

现予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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