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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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马俊峰、肖雪:

本院受理原告魏鑫佳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502民初207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魏鑫佳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二被告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域蓝湾小区A13#251室住宅过户至原告名下。2、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张金柱:

原告杨福权与被告张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金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杨福权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金柱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张金柱、刘秀华:

原告杨福权诉被告张金柱、刘秀华、宋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金柱、刘秀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杨福权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违约金7660元,合计27660元;被告宋忠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元,由被告张金柱、刘秀华、宋忠国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张八月、张玉凤:

原告杨国志与被告张八月、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八月、张玉凤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杨国志借款本金13000元,支付利息4151.33元,合计17151.33元,并支付以实际占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借款利息;驳回原告杨国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原告杨国志负担306元,由被告张八月、张玉凤负担229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王珂:

本院受理原告戚建光诉被告王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本院受理的杨彦强申请执行张磊租赁合同一案,现已进入拍卖财产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张磊所有的车牌为蒙AL1286的朗逸牌SVW 72D7DPD的车辆评估价为14630元。经过第一次公开拍卖无人竟买使该标的物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按第一次拍卖起拍价13167元下浮20%,即10533.6元进行第二次拍卖,竞价增加幅度为500元,保证金数额为20%,即2106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李娅杰:

本院受理原告刘翠英诉被告李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

被告李娅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翠英借款本金87000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从2018年7月5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任永华、刘兴华、安高占、闫翠英、赵小燕、安计全: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任永华、刘兴华、安高占、闫翠英、赵小小燕、安计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永华、刘兴华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任永华、刘兴华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借款到期之日起产生的利息及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任永华、刘兴华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被告任永华、刘兴华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律师费2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五、被告安高占、闫翠英、赵小燕、安计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张和平、李三些、孙月清、梁志文、任计花: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张和平、李三些、孙月清、梁志文、任计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和平、李三些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1437.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和平、李三些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借款到期之日起产生的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和平、李三些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律师费71.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被告孙月清、梁志文、任计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贾鹏利、贾永鹏、王彩霞、张文亮: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贾鹏利、贾永鹏、王彩霞、张文亮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马青虎:

本院受理原告布仁宝音与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青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布仁宝音支付欠款330000元;二、被告马青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布仁宝音给付欠款330000元的利息,于2013年1月1日起按1.5分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冉凡义、佟春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京致亨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与邬亮、刘晓娟、任文胜、武金梅、郝平平、任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李东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福荣、倪翠萍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张晓锋(又名张力峰)、王春英:

本院受理原告魏洪佳与被告张晓锋、王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春英支付原告魏洪佳货款199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魏洪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春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于广海:

本院受理原告谭富与被告于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于广海偿还原告谭富借款35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谭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0.00元,由原告谭富负担315.00元,被告于广海负担675.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马国瑞、黄婧: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108号原告陈淑芹与被告马国瑞、黄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国瑞、黄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淑芹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45200元;二、被告马国瑞、黄婧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陈淑芹自2019年1月2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至履行完毕为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李春梅: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63号原告陈永琴与被告李春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永琴欠款1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吴国辉: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66号原告高秀梅与被告吴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秀梅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吴国辉于本判决生效立即支付原告高秀梅自2017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高秀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汤天福:

本院受理原告李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梁梅荣、王海剑:

本院受理原告李东阳与被告梁梅荣、王海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梁梅荣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20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还完毕为止)2、要求被告梁梅荣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3000元;3、要求担保人王海剑承担保证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包初一、李春梅: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72号原告辛利与被告包初一、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初一、李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辛利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包初一、李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辛利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至履行完毕为止;三、驳回原告辛利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唐立军、梁梅: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817号原告科左中旗珠拉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唐立军、梁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二人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立军、梁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左中旗珠拉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38560元,支付利息42416元;二、被告唐立军、梁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珠拉农资经销处自2019年1月2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珠拉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荆玉亮:

本院受理宁玉祥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玉祥申请执行(2018)内0521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19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48668.0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6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董丽杰:

本院受理刘笑梅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笑梅申请执行(2018)内0521民初5604号民事调解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20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27500.0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31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王健鹏、胡智莉:

本院受理杨俊杰申请执行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俊杰申请执行(2018)通哲强证字62号公正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33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764940.0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10049.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田二先:

本院执行的王挨挨申请执行杜刚、张存弟、温永、田二先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一、(2018)内0602执45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你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7220账户。二、(2018)内0602执459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你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7220账户内14612元至本院执行专户。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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