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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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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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布和: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朱怀德:

本院受理原告徐福智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告知组成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解洪权、白秀芹:

本院受理原告高广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王建军、彭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宣红艳诉被告王建军、彭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5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刘体俊、党利利、周补福、林兰枝、王云正、张树珍: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体俊、党利利、周补福、林兰枝、王云正、张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6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李文义:

本院受理王海军申请执行李文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6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评估拍卖已查封财产。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黄文平、黄小琴:

本院受理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诉黄文平、黄小琴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黄文平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四纬路东润豪景二期东方维也纳小区第9幢南向单元8015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金双全:

本院受理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诉金双全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金双全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四纬路东润豪景二期26号楼8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孟红格、连云:

本院受理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诉孟红格、连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孟红格、连云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四纬路东润豪景二期9号楼101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王飞、王小红、唐小雨、王江:

本院受理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诉王飞、王小红、唐小雨、王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王飞、王小红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四纬路东润豪景二期15号楼1单元8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武强:

本院受理田华诉武强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21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武强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盈嘉国际综合楼5层5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张俊丽:

本院受理任乐诉张俊丽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38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张俊丽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大街恒大雅苑4号楼18层1单元18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4月17日至2022年4月1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张俊丽:

本院受理任乐诉张俊丽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38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张俊丽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大街恒大雅苑4号楼18层1单元18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智国、智五八、齐永梅:

本院受理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诉智国、智五八、齐永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智国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四纬路东润豪景二期9号楼8014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玉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太爱芳诉被告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玉海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34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2日

杨秀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秀明、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秀明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06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2日

贡彦博: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贡彦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贡彦博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39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2日

亢杰、亢锐:

本院受理原告魏金光诉被告亢杰、亢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693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2日

亢杰、亢锐: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志强诉被告亢杰、亢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亢杰、亢锐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93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2日

高顺:

本院受理原告王鹏诉被告高顺、蔺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9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2日

白国峰: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镇清河村牵手农业种子商店诉被告白国峰、赵奎园、刘国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92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曰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2日

韩那申布和:

本院受理原告高铁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2日

通辽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晓东诉被告通辽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聂彦宾:

本院受理原告高东风诉被告聂彦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9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王称心:

本院受理上诉人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舍必崖信用社与被上诉人曹来换、原审被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称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刘燕萍:

本院受理原告韩永永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左旗人民法院善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郭小平、郝丽丽、云伟厚: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狄爱桃、李建平与被申请人李俊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迟浩善:

本院受理原告贡占山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已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秦佰权、宋娟:

本院受理(2019)内0502民初734号原告侯立峰诉被告秦佰权、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郑小民: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小民、张利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王金兰、王继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彩霞与被执行人王金兰、王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76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金兰、王继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金兰在内蒙古伊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红款予以冻结。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5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领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至(2012)东法民初字第7656号民事调解书项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一次性告知给被执行人王金兰、王继成,不再另行发出公告予以通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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