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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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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银海:

本院受理原告春霞与被告包银海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准予原告春霞与被告包银海离婚;二、原告春霞与被告包银海的婚生长女包嘉欣(2014年7月6日)、婚生次女包嘉慧(2016年9月14日)均由原告春霞直接抚养,被告包银海从2019年4月份起每月给付每名婚生女抚养费500元,给付至两名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每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20日一次性给付;三、驳回原告春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春霞负担275元,由被告包银海承担27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吴青龙: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红云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吴青龙、韩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吴青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红云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35840元;二、被告吴青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红云农资经销处欠款逾期利息15769.60元[35840元×0.02元×22个月(2016年12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并从2018年11月21日起继续给付利息直至欠款实际偿清为止。三、被告韩志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09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90元,由被告吴青龙、韩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董海光: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844号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两笔农资款本金4174元,并支付利息3624.16元,合计:7798.16元,要求被告给付以本金4174元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白福英、占梅: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846号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农资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9200元,合计:29200元,要求被告给付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格日乐图: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853号原告科左中旗天兴建材装潢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格日乐图偿还建材款本金1689元,并支付利息1047.18元,合计:2736元,要求被告给付以本金1689元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格日乐图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郝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宋镕光与被告郝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2502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孙亚坤、姜严(姜岩):

本院受理(2019)内0502民初1509号原告杨森林诉被告孙亚坤、姜严(姜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赵美荣:

本院受理原告孟杰、哈根巴斯与被告赵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9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2日

青达蒙娜:

本院受理原告王子慧与被告青达蒙娜(2019)内0602民初2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35600元(从2016年2月2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剩余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25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2日

张鹏亮: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鹏亮等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没有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且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拍卖裁定书(查封拍卖东胜区松林环路南、碧荫路东21-0-501(2011-0065478)、601(201 1-0065479)、701(2011-0065480)、801(2011-0065481)、901(2011-0065482)房产)、查封裁定书、财产报告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2日

锡林浩特市隆洁达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镕光与被告郝文龙,锡林浩特市隆洁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2502民初226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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