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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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黎明、史勇(别名史大刚):

本院受理原告温海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包黎明、史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温海龙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4850元【24850元(35000元×0.02元×35.5个月,2016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10日)-20000元】,本息合计39850元;二、被告包黎明、史勇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温海龙,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5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温海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黎明、史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韩双福:

本院受理原告徐文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双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徐文河建材款4400元,利息4664元(4400元×0.02元×53个月),合计906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双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白满都拉:

本院受理原告闫常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满都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闫常富借款16500元;二、被告包宝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闫常富,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65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47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满都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包宝成:

本院受理原告闫常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宝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闫常富借款7400元;二、被告包宝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闫常富,自2016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74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1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宝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陈庆新:

本院受理原告闫常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庆新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闫常富借款3300元;二、被告陈庆新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闫常富,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3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庆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郭清华:

本院受理原告闫常富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郭清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闫常富,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26000元,利息13520元(26000元×0.02元×26个月,2016年2月3日至2018年4月3日),本息合计39520元。案件受理费7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清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王双福(别名王好斯宝音):

本院受理原告于银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双福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于银花化肥款6500元;二、被告王双福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于银花欠款65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3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双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于素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素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丽波摩托车款6248元;二、驳回原告张丽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于素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包金亮:

本院受理原告赵建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金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建军欠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包金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建军,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金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乐建武、李宏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上诉人乐建武、被上诉人李宏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刘永红: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晓冬、李永星,被上诉人武翻转、李永维、武玉英,原审被告刘永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内01民终2376、2378、2380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周红文:

本院受理原告武金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周红文、汪红玲:

本院受理原告邢银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周红文:

本院受理原告邢银旺与你、李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周红文:

本院受理原告邢银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武占军:

本院受理原告宿埃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王宝龙(别名王龙):

本院受理原告白金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宝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金凤借款本金人民币16900元;二、被告王宝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白金凤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69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2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宝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包百岁: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百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化肥款人民币11000元;二、被告包百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1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9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百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刘秀峰:

本院受理原告常有有诉你、王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9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班二俊:

本院受理原告高瑜诉你、苏素霞(2018)内0929民初257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班二俊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至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肖玉梅: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刘立强营业厅诉肖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肖玉梅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033号判决书(被告肖玉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刘立强营业厅欠款本金3600元,支付逾期利息1656元(3600元×0.02元×23个月,从2016年9月20日至2018年8月20日),本息合计525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李春江: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刘立强营业厅诉李春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春江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034号判决书(被告李春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刘立强营业厅欠款本金3500元,支付逾期利息1400元(3500元×0.02元×20个月,从2016年12月22日至2018年8月22日),本息合计49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包长毛: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刘立强营业厅诉包长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长毛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035号判决书(被告包长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刘立强营业厅欠款329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包长亮: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刘立强营业厅诉包长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长亮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036号判决书(被告包长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刘立强营业厅欠款本金2800元,支付逾期利息1792元(2800元×0.02元×32个月,从2015年11月28日至2018年7月28日),本息合计459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张布和: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刘立强营业厅诉张布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布和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037号判决书(被告张布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刘立强营业厅欠款本金4200元,支付逾期利息2000元【(2500元×0.02元×23个月2016年8月31日至2018年7月30日)+(1700元0.02元×25个月,从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本息合计6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李春江、张月香:

本院已受理原告梁敬新诉李春江、张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春江、张月香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099号判决书(一、被告张月香、李春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梁敬新借款本金42000元,支付2017年4月20日前借款利息7560元(42000元×0.02×9个月,从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4月20日),支付2017年4月20日后借款利息16800元(42000元×0.02×20个月,从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18日),合计66360元;二、驳回原告梁敬新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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