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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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3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祥:

本院受理原告腾亚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冯亮: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润宏与被上诉人王瑞、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玉泉区艋舺迪吧:

本院受理原告郝秀英诉玉泉区艋舺迪吧(2019)内0104民初833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玉泉区艋舺迪吧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马兴东、杜瑞凤:

本院受理原告邢国平诉被告马兴东、杜瑞凤、薛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兴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邢国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6日至借款全部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邢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贾雨兵:

本院受理原告尚建清诉贾雨兵(2019)内0104民初11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王立柱:

本院受理原告侯建民诉被告王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侯建民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10月3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侯建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邵忠科:

本院受理原告张连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0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邵忠科:

本院受理原告孙良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0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邵忠科:

本院受理原告姜乐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02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呼和浩特市聚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聚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陈国新、程志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王若谷:

本院受理上诉人梁智如与被上诉人蒋博钧、王若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2087号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郝永:

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0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李勿尼巴特:

本院受理原告齐秀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李静伟、温彩虹: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静伟、温彩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6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吴天英: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天英、董山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2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史锁成:

本院受理原告董五毛诉你(2019)内0125民初56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白雪峰、白佳凤: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吴粉女、张海旺: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张东、额尔登其其格、张利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润善与被上诉人黄振宇、苏弘、原审被告张东、额尔登其其格、张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张东、额尔登其其格、张利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31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郭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赵新宇与被告郭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额尔登布鲁德: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永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杨明忠、侯红红:

本院受理原告郝玉兰诉杨明忠、侯红红(2019)内0104民初11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孙秉义、王爱云:

本院受理李玉文诉被告孙秉义、王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李建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国强与被执行人宋震宇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430号]一案中,申请人苏国强申请追加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3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葛群:

本院受理原告刘旭诉被告葛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0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巴英娜、内蒙古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内蒙古艺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兰诉被告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杨成:

本院受理上诉人索军与被上诉人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杨成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318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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