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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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3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素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被告刘忠厚、郭利英、李瑞平、王素芳、李银强、李瑞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9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王素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被告李瑞平、王素芳、李银强、李瑞芳、刘忠厚、郭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9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内蒙古宁家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王力宁:

本院受理原告潘莉与被告内蒙古宁家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王力宁装饰装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10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韩刚、吕好琛、赵飞:

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刚、吕好琛、赵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4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高保清、和拴梅、王安乐、吕枝枝、高琦: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保清、和拴梅、王安乐、吕枝枝、高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7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王慧、陈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慧、陈林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李喜鱼:

本院受理原告范辰辰诉你和班永峰、付明、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张乐乐、史全正、余秀秀: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们和李军义、刘娥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王军琥:

本院受理原告刘桂兰诉王军琥(2019)内0104民初113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内蒙古蓝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会: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妈祖阁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云小丽、王福生、王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茶坊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4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汪伟:

本院受理原告卢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185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李德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杰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何福江、胡晓棠: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燕玲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金源开泰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立洪、石相儒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2018)内0102执521号,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拍卖、变更财产的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被执行人刘立洪、石相儒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园区北五街北侧盛乐商城E区27号的房屋。鉴定评估价为686092元。经过第二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使该标的物流拍。现申请人向我院提出变卖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变卖。变卖保留价按第二次拍卖价即493985.6元。二、被执行人刘立洪、石相儒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园区北五街北侧盛乐商城E区29、30号的房屋。鉴定评估价为1372184元。经过第二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使该标的物流拍。现申请人向我院提出变卖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变卖。变卖保留价按第二次拍卖价即987972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金源开泰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立洪、石相儒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2018)内0102执522号,,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拍卖、变更财产的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刘立洪、石相儒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园区北五街北侧盛乐商城E区31、32号的房屋。鉴定评估价为1372184元。经过第二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使该标的物流拍。现申请人向我院提出变卖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变卖。变卖保留价按第二次拍卖价即987972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金源开泰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立洪,石相儒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2018)内0102执525号,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拍卖、变更财产的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刘立洪、石相儒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园区北五街北侧盛乐商城E区35、36号的房屋。鉴定评估价为1372184元。经过第二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使该标的物流拍。现申请人向我院提出变卖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变卖。变卖保留价按第二次拍卖价即987972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王春雷:

本院受理原告王水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6审判庭公开开放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31日

项鹏:

本院受理原告集宁区张长启装饰材料销售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31日

赵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杨泽峰与被告赵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刘桂枝:

本院受理原告张敏诉被告武川县金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桂枝、高美丽、高国耀、高国政、高爱青、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孙秉义、王爱云:

本院受理张宽诉被告孙秉义、王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周红文、汪红玲:

本院受理原告邢银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白兰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家军与被告白兰霞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31日

吴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5月31日

宿芬、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锦绣苑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借款本金162499.85元及截止到2019年4月6日的积欠利息52634.84元、(其中利息26457.83元,复息8232.34元、罚息17944.67元),共计215134.69元;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黑晓明、贾晓丽、鄂尔多斯市锡安车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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