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诉执行案助力环境“保护战”扩大“扫黑”声势 形成“除恶”共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法院良好形象扫黑除恶知识测试以考促学查找短板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乌海市首起“执转破”案件圆满审结为非作歹欺压百姓 涉恶分子悉数获刑统一执法尺度 形成打击合力送法进校园护航青少年强化责任担当推进扫黑除恶田间地头普法农民笑逐颜开
第0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802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05

为非作歹欺压百姓 涉恶分子悉数获刑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呼和浩特讯近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涉恶案件,贾某、李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一审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和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7年5月,段某(已判刑)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且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并雇佣业务员开展高利放贷业务,由业务员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实际得到的钱数是提前扣除了利息的;同时还要签订一份虚假的租房协议。此外,如果借款人被多次催收仍不还款时,该公司就会利用掌握的借款人亲属朋友的身份信息,给借款人的亲属朋友打电话、发短信,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催收贷款。本案被告人贾某、李某即为段某雇佣为其索要“赖账”的人员。

2017年12月8日,被害人赵某与段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段某借款6万元。段某当天向赵某转账42000元。借款到期后,赵某无力偿还,段某在未实际发生债务的情况下,又逼迫赵某写了一张3.6万元的借条。2018年1月19日,段某指使贾某、李某和凌某(已判刑)来到赵某家中催收欠款,并将赵某家的门锁破坏,更换锁芯。2018年1月20日,贾某、李某等人将赵某控制,并非法拘禁和殴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李某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二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对二被告作出上述判决。(王建鹏)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