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固阳支行人民币结算账户拟转不动户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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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国清、刘春玲:

本院受理原告李维与被告张国清、刘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国清、刘春玲偿还原告李维三笔借款本金共计35000元,支付利息24850元,本息合计:5985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被告张国清、刘春玲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毕铁玉:

本院受理原告马伟强与被告毕铁玉、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毕铁玉偿还原告马伟强五笔借款本金共计346700元,支付利息504642.8元,本息合计851342.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马伟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76元,由原告马伟强负担2563元,被告毕铁玉负担1231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乔丽双:

本院受理原告郝明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8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张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郭占强诉被告通辽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晓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付海亮:

本院受理原告徐伟诉被告付海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8611号民事裁定书(撤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综合)审判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付海亮:

本院受理原告董根柱诉被告付海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8611号民事裁定书(撤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综合)审判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甄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根才诉你、苏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9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刘婷婷:

本院受理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和鄂尔多斯市宇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宇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折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6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附属楼一楼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刘婷婷:

本院受理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和鄂尔多斯市宇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宇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折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6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附属楼一楼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杨志刚、陈静、杨金刚、张海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7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梁建军、曲建中、梁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曲建中、梁建军、梁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20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内0105民初8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史全正、余秀秀、张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们和李军义、刘娥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杨志刚、陈静、杨金刚、张海鹰、内蒙古黄羊洼草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7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关哈申宝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胡力海农场农兴人和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3日

包哈申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张扎木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3日

王那木斯来: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史宝军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3日

包哈斯巴根、包淑鸽: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镇海山农资城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3日

董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胡力海农场进前铝塑门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3日

吴革、杨丽、杨世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诉你们及秦文亮、丁利仁、秦学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吴革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2、杨丽、杨世华、秦文亮、丁利仁、秦学宝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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