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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3期:第0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07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报制度建设和《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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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梁瑞虹)6月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2019年首场新闻发布会,就今年以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制度建设方面所做的重点工作、《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情况等进行了通报。

今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制度建设的重点放在规范和保障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职能作用上。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确定了今年人大制度建设的目标。截至目前,年初确定的制度建设四项重点任务已经完成了三项,通过了一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即修改后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通过了两项制度性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发挥人大常委会立法主导作用的意见》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办法》。

据了解,修正案在原规定十七条的基础上,增加至二十二条,主要涉及到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监督对象方面,修正后的适用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的重大事项”,表述更为标准。将原规定中的“一府两院”修正为“一府一委两院”;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原则方面,按照中办发【2017】10号文件精神,增加了相关内容;根据最新文件精神、上位法规定以及工作实践,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分类和内容重新作出了界定和调整;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的程序方面,从项目的提出、确定、审议、决定等作出了一揽子规定,这项工作程序更加清晰明确,更具可操作性;对重大事项决定的贯彻执行和监督等内容表述,也作了修改完善。

今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成立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采取不打招呼、直接进入现场等方式,对20多个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随机抽查,组织执法检查组成员及专家查阅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相关材料。同时,委托其他6个盟市开展自查,实现了执法检查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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