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来临 家长和考生谨防骗局强行拿走单位财物抵工资构成抢夺罪微信聊天记录如何能确定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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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3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07

强行拿走单位财物抵工资构成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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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讯家住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的范某是当地某淀粉厂员工,因效益不好,淀粉厂拖欠了他5000余元工资。之后,范某多次催要未果。

2018年6月21日上午,范某来到该淀粉厂向法定代表人林某催要工资,结果林某不在单位,范某一时气愤,叫来朋友王某,不顾淀粉厂门卫的劝阻,强行将厂里一台电脑、一台复印打印一体机搬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

分歧意见:

对本案中范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范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范某主观上是为了拿回自己的工资,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搬走电脑和打印机的行为只能认为是一种私力救济的行为,虽然手段不当,但仍属于民事纠纷调解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范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范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了趁财物的所有人林某未察觉,将电脑和打印机搬走的手段,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范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顾财物保管人的劝阻,公然抢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构成抢夺罪。

检察官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范某的行为不属于私力救济行为。

其一,范某与林某之间因工资产生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比如去法院起诉等,但范某并未采取任何公力救济手段,而是直接搬走淀粉厂的电脑和打印机,这不符合私力救济必须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条件。其二,范某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明显超出民事纠纷范畴。

(二)范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抢夺罪。

抢夺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犯罪嫌疑人用平和的手段窃走财物;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则是有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即指犯罪嫌疑人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公私财物。本案中,虽然范某是在工厂财物的所有人林某不在场的情况下拿走工厂财物,但工厂门卫其职责之一就是严格把好人员、货物进出关,维护公司秩序。因此,可以认定门卫是工厂财物的协助保管人。范某不顾门卫的劝阻,强行将工厂财物据为己有,不符合盗窃罪采取平和手段获取财物的特征,应认定为抢夺罪。 (师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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