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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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友林:

本院执行的闫贵斌与你合作协议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呼仲裁字(2018)第3号裁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1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清偿本金1744800元。二、承担本案仲裁费27583元、执行费20124.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冯虎林、张巧莲:

本院执行的乔占忠申请执行冯虎林、张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02执恢13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冯虎林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6号楼3单元房产一处交付给买受人,该房产的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宋红梅、刘生华:

本院在张振国申请执行宋红梅、刘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509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刘生华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东街11号街坊(产权证号:21384)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辛建东、岳云香:

申请执行人项永东与被执行人辛建东、岳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8)内0602执恢145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4)东执字856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股权。本院通过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评估价值为789163.08元进行拍卖,2018年12月24日因无人报名流拍,本院作出降价通知书在第一次流拍价基础上降价10%进行第二次拍卖。2019年2月14日,经第二次拍卖,无人竞买予以流拍。申请人项永东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710246.8元申请以物抵债。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刘九江:

本院受理原告苏飞诉被告刘九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的利息125533元;3、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从2018年10月24日起至本金实际偿还完毕时止的利息;4、若被告没有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1383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金尔文:

本院受理李丹与金尔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借款利息248000元(从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按月利率2%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借款利息(从2018年10月27日起至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2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刘树荣: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树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3139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郭荣飞: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伟生与被执行人郭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9)内0602执864号执行裁定书;(2019)内0602执864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郝建军、内蒙古华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岳飞举诉被告郝建军、内蒙古华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0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贾月峰:

本院受理原告高建英诉被告贾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114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撤出当事人)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8号审判庭(23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李亚东: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9)内0602执664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19)内0602执664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9)内0602执6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你在中国银行账户内3000000元;(四)、(2019)内0602执66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你在中国银行账户内56011元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太山:

本院受理杨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鄂尔多斯市蒙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祁环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单淑兰: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林与被告单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张子俊:

本院受理原告赵虎根诉被告张子俊、石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张彩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虎根诉被告张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纪晓彤:

本院受理原告仲徐东与被告纪晓彤、中油内蒙古爱力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任志义:

本院受理原告王静波诉被告任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王慧敏:

本院受理原告金三路诉被告王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宋利:

本院受理原告崔喜凤诉被告宋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宋利赔偿原告崔喜凤其余经济损失共计55307元(150796元-95489元),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96元由被告宋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邓安宇、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杨向心诉韩德华、邓安宇、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邓安宇、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314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何平平、许茹: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风旻、张春丽与被申请人何平平、许茹、李飞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43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冀召兵: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诉你和陈二妙、郝军军、曲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冀召兵: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诉你和陈二妙、曲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冯德顺:

本院受理原告赵淑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13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段云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开明诉被告张敏与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执异375号《执行裁定书》;2、确认原告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9号23号楼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鄂房权证产字第043288号)房屋享有租赁权,并中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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