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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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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环宇薯业研究开发中心:

本院受理王继民与乌兰察布环宇薯业研究开发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国宏(价)字2019第056号价格评估结论书。已对你所有的位于集宁区怀远南大街宏展公寓2栋1012及1013二车库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44800元。提出异议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佟刚:

本院受理原告马宝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佟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马宝军借款16000元。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佟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王庆文、王俊鹏: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庆文、王俊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海山借款107000元。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被告王庆文、王俊鹏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锡林浩特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朝鲁门、色登、娜日苏、李志勇诉被上诉人东乌珠穆沁旗国土资源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音华矿区支行、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锡林浩特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戴树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内蒙古腾瑞农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巧莲、贾培亮诉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内蒙古腾瑞农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何小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梅荣诉何小春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2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黄玉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强强诉黄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谢福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德明诉谢福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长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莲诉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五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赵萨如拉:

本院受理原告福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孟伟:

本院受理马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14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第三合议庭(附属楼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侯跃飞:

本院受理异议人郑伟光申请你和申请执行人周慧、杨競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主要内容:驳回异议人郑伟光的异议请求。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侯跃飞:

本院受理郑伟光申请你和申请执行人周慧、杨競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复议申请人郑伟光就(2019)内0622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提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内蒙古宏泰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贾占元申请执行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19)内0622民初488号民事调解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内0622执6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杨光生、鄂尔多斯市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牛二仓、李永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黑恶势力排查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691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1273588.35元和利息25800元,以及1273588.35元借款本金从2011年9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间的利息(年利率按照24%计算),截止2018年8月30日本金1273588.35元的利息648000元(年利率按照24%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麻建平、张波、任美忠、方俊梅、麻小平、郝婧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诉被告麻建平、张波、任美忠、方俊梅、麻小平、郝婧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伊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裁定主要内容:(2014)伊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诉讼费用承担部分中被告姓名“郝婧”应补正为“郝婧渲”。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鄂尔多斯福奈特洗染有限责任公司、王丽、石宏、倪静晗: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判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借款本金2160987.84元,支付截止2019年2月14日利息159615.14元,本金逾期罚息2665247.23元,利息逾期罚息201782.73元,总计5187632.94元;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内蒙古金语农经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农资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向东和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2794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农资内蒙古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陈朱峰、包头市凯旋科技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韩愣、韩燕、韩佳: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能建物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蒙豪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3147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能建物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们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呼和浩特市族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佰强与你公司和内蒙古思必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33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佰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秘雪峰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秘雪峰: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佰强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族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思必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333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佰强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19)内0105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卢美英:

本院受理原告段永清诉被告卢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王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赊购原告垫块机(全套一台)欠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郭亮: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阜新汽车租赁店诉你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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