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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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1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石格日乐吐: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惠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350元、利息2001元,并按月利率2%给付至完毕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张明、王金平(王金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贵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2000元、利息155280元,并按月利率2%给付至完毕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包达福白拉:

本院受理的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孙德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青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12160元;2、2018年4月1日违约金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王敖其日: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种子化肥款27696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10384元自2011年3月17日至2011年10月31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201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7312元自2012年4月13日至2012年10月31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201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吴军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种子化肥款5772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2年10月31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01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白宝音达来:

本院受理的原告佟乌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2、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王晓东、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科左中旗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守权等74人申请执行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守权等74人申请执行(2016)内0521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521执247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643935.0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8839.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5月29日

代长友、张金莲:

本院受理罗喜华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喜华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521执8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5145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67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陈宝龙:

本院受理徐红梅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红梅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349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521执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27506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31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陈乌力吉白乙尔:

本院受理徐红梅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红梅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521执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28163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32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5月29日

鄂尔多斯市万达隆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猛涛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万达隆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万达隆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退还原告马猛涛保证金47600元;二、被告鄂尔多斯市万达隆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カ之日支付原告马猛涛保证金47600元的利息(从2017年2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96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万达隆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6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杨海、杨玉亮:

本院受理原告闫仙宝诉被告杨海、杨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10万元(从2013年8月4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月息为2%),并支付从2018年3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月息2%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杨海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字第1663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杨海、杨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闫仙宝诉被告杨海、杨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10万元(从2013年8月4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月息为2%),并支付从2018年3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月息2%计算。2、依法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字第1664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李兵:

本院受理原告张增齐诉被告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0000元,并向原告偿还自起诉之日起到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字第1342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辉商贸有限公司、王兵: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亿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辉商贸有限公司、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杨成玲、赵江:

本院受理原告郭兰英诉你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2807号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诉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刘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59286.2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吴永珍、白三晓:

本院在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一、(2016)内0620执22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白三晓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二、(2016)内0620执224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吴永珍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郭三祥:

本院在田永平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送达(2015)东执字第39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你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郑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高海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张正升(152722198901190014):

本院受理的胡轶龙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7)内0621执1163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履行(2016)内0621民初23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二、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的(2017)内0621执11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正升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兴达花园B区13号楼16号车库(证号:30031);三、内蒙古锦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内锦通估字(2018)第08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结论有异议,请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重新评估的书面申请。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王金柱:

本院在执行麻海荣与你民间借贷两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达执字第242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你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达拉特旗管理部的公积金34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4)达执字第242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自本院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内蒙古福伦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永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玉文、阿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内0102民初6493号变更诉讼主体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29日

包双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马秀文诉包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双林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陈宝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朱军诉陈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陈宝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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