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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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1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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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

本院受理原告包春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春莲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二、被告张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包春莲自2016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3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吴玉强、吴俊斗:

本院受理原告包淑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玉强、吴俊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淑琴借款本金人民币61800元;二、被告吴玉强、吴俊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包淑琴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618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包淑琴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玉强、吴俊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白吉如木图:

本院受理原告包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白子怡(6周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吕立华:

本院受理原告曹守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吕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曹守城借款本金人民币7200元;二、被告吕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曹守城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72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吕立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张利、崔明兰: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二龙乡丰年加油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柴油欠款13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至起诉日止计3775元,共计167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韩海花、刘绍江(别名刘柱):

本院受理原告冯立春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海花、刘绍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冯立春欠款本金29950元;二、被告韩海花、刘绍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冯立春,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金按2995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4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海花、刘绍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于秀坤:

本院受理原告贾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息1.5分计息,并支付讨要此款车费3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崔宝明、孙桂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2.要求被告付给利息,按月利2分计算,从欠款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白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孙凤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15189元;2.要求被告给付15189元的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包萨音那(包赛那):

本院受理原告王甘珠扎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6062.3元;2.要求被告给付6062.3元的利息,从2017年3月3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孙红泉、李海艳:

本院受理原告席庆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借款利息从2015年1月15日开始到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金朝满达(金满达):

本院受理原告杨立诉你与包宝山、张格日吐(张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127600元,并从2015年12月24日起给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2分给付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白光辉(白春辉):

本院受理原告玉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12500元;2.要求被告给付12500元的利息,从2013年5月14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丁庆忱(丁庆臣):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3000元及利息3900元(13000元×0.02元×15个月),本息合计16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郝贺喜格、白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450元及利息3135元(10450元×0.02元×15个月),本息合计13585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及诉后利息按2分月利计算付清为止。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吴青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200元及利息1352元(5200元×0.02元×13个月),本息合计65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张洪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3000元及利息3900元(13000元×0.02元×15个月),本息合计16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于秀坤:

本院受理原告赵宝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息1.5分计息,并支付讨要此款车费3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刘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赵玉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3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3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0月23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王玉:

原告王秀良与被告王玉、任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385、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玉偿还原告王秀良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刘永志、关春丽:

本院受理原告梁朝泽与刘永志、关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王凤平:

原告张桐华与被告王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凤平偿还原告张桐华借款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马春刚、李淑清: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维明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7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将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铁路小区8号楼59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给赵维明名下,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张全生:

本院受理原告孙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确认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董萍:

本院已受理原告赵艳萍诉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董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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