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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金巴仁亲、蔡海兰:

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包国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静诉被告包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包国荣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9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呼和浩特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玉成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额尔德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1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马中华、梁存晶、毕金珠: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朝瑞诉被告马中华、梁存晶、毕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马中华、梁存晶、毕金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080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董朝瑞撤回对被告毕金珠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该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秦国华、邰初一: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秦国华、邰初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秦国华、邰初一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88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梁彤彤:

本院受理李沛申请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5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张军义、董可欣:

本院受理的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军义、董可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军义、董可欣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20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李洪峰: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人民政府双树村申请执行李洪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201号查封公告、(2018)内0105执1201号查封裁定、(2018)内0105执1201号之一拍卖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查封了李洪峰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南路毛纺厂小区三毛7号楼3层2单元6号、7号楼2层2单元5号)。限你在2018年5月30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张鹏:

本院受理高继华诉你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105民初732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你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汇豪天下花园小区A22号楼2层3-3022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1月29日至2021年1月2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杨苏菲:

本院受理张逍育申请你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你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和海广场ABC号楼6层3单元606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5月3日至2021年5月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白成邦(成邦)、石九月:

本院已受理原告高扎力嘎诉白成邦、石九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白成邦、石九月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851号判决书(被告白成邦、石九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扎力嘎欠款2843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包百顺:

本院已受理原告潘文峰、刘艳明诉包百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百顺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207号判决书(一、被告包百顺赔偿原告潘文峰、刘艳明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761.2元{[医疗费12530.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X11天X1人+住院护理补助费100元X11天X1人+误工费100元X11天X1人+修车费16400元+拖车费存放费6000元]X70%};二、驳回原告潘文峰、刘艳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包金海: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桂芳诉包金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金海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209号判决书(一、准予原告白桂芳与被告包金海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包乌云格日乐(2005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包金海抚养,原告白桂芳从2018年5月份起每月给付婚生女包乌云格日乐抚养费500元,给付至婚生女包乌云格日乐独立生活为止,每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20日一次性给付;三、驳回原告白桂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白双成、白秀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高扎力嘎诉白双成、白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白双成、白秀花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395号判决书(一、被告白双成、白秀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扎力嘎借款本金6000元;二、被告白双成、白秀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利息2280元【6000元×2%×19个月(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11月15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王丽枝: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宪民诉王丽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丽枝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432号判决书(被告王丽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宪民借款本金24000元,支付逾期利息2640元【24000元×0.005元×22个月(2016年2月7日至2017年12月7日)】,合计:266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白哈日巴拉、白殿文: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六斤诉白哈日巴拉、白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白哈日巴拉、白殿文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434号判决书(被告白哈日巴拉、白殿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六斤借款3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张瑞先、白俊英、郭向明:

本院受理原告杨来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依法判令被告张瑞先、白俊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张瑞先、白俊英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从2011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4万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张瑞先、白俊英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从起诉之日起(2018年3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四、依法判令被告郭向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21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吴兴安:

本院已受理原告乌云诉吴兴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吴兴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董长喜: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强诉董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董长喜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包金泉: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长龙诉包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金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苏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马林存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9月25日签订的《晨桥物资租赁合同书》;被告苏学军支付原告马林存建筑器材租赁费15154.4元、建筑器材赔偿款21215元,以上共计3636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案件受理费841元,由被告苏学军负担70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吴利平、萨仁图娜拉: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27民初5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吴利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二、被告吴利平支付原告2017年11月30日前的欠付利息222039元;三、被告吴利平支付原告14万元借款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上述一、二、三项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31元,保全费356元,合计7087元由被告吴利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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