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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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琦:

本院受理原告白艳艳诉被告王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5929.24元、交通补助费1800元、误工费500元,合计8229.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齐宝龙: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286号原告邹晓明与被告齐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齐宝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邹晓明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齐宝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邹晓明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邹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13元,由原告邹晓明负担50元,被告齐宝龙负担86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刘玉卓:

本院受理原告赵长春、刘广东诉你、赵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0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刘玉卓与被告赵明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涉及原告赵长春人口地部分无效;二、被告赵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赵长春土地3亩(一等地1.5亩,三等地1.5亩);三、驳回原告刘广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明、刘玉卓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温伟航、任玮:

本院受理原告徐广华诉被告温伟航、任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王琎、刘耀忠: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王琎、刘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程丕国、赵凤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程丕国、赵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王竣德、武慧珍: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王竣德、武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郭兴旺、刘艳萍: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郭兴旺、刘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张殿武、张代兄: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张殿武、张代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韩生荣、刘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韩生荣、刘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赵青春、张志芬: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赵青春、张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贾波、白妙丽: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贾波、白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赵全义、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赵全义、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李俊业、张丽慧: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李俊业、张丽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周海军、张倩倩: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周海军、张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赵学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刚诉被告赵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105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康计表、武巧女: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银怀诉被告康计表、武巧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康计表、武巧女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24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谭连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冬梅诉被告刘广东、第三人谭连平、孙学莹、朱志龙、朱和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谭连平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81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宝音达来: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舒扬诉被告宝音达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宝音达来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89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王宏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瑜诉被告王宏宇继承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宏宇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34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内蒙古艺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兰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淑兰对(2018)内0105民初870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温飞:

本院受理原告卢建国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9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8日

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井贵诉被告李小柱、宁廷柱、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李井贵、被告李小柱对本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不服,并已上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现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8日

吕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淑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吕锋偿还原告郑淑玲借款28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吕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8日

沈阳沈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易丰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沈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8日

曹洪波:

本院受理原告江忠一诉被告曹洪波、内蒙古忠大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8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8日

马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格日乐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飞偿还原告包格日乐吐借款本金144000.00元,利息23136.00元,本息合计167136.00元。二、被告马飞向原告包格日乐吐支付自2018年12月4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三、驳回原告包格日乐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44.00元,由被告马飞负担3643.00元,由原告包格日乐吐负担1.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聂世学:

本院受理原告田月珍诉聂世学、聂庆安、周忠义、韩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826民初1772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18日

内蒙古高明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朝辉、王福小与被上诉人郭成、原审被告内蒙古高明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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