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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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0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林森:

本院受理原告邹庆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60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林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邹庆红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9600元(10000元×2%×48个月,自2014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2日);二、被告杨林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邹庆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8年12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邹庆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邹庆红负担98元,由被告杨林森负担2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林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赵小全、高海棠: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989号原告王艳英与被告赵小全、高海棠、于海斌、杨旭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8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王艳英与被告赵小全、高海棠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二、被告赵小全、高海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艳英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950元(60000元×1.5%÷12个月×26个月,2016年8月12日至2018年10月12日),合计61950元;三、被告赵小全、高海棠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艳英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四、被告于海斌、高海棠对判项二、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王艳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80元,由原告王艳英负担531元,被告赵小全、高海棠、于海斌、杨旭宏负担194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张国君:

本院受理原告李洪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723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国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洪权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400元;二、被告张国君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李洪权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计算的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洪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李洪权负担23元,由被告张国君负担1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国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贾殿良:

本院受理原告王继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29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贾殿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继龙借款本金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贾殿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赵德伍:

本院受理原告肖海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288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赵德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肖海龙借款本金19600元。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肖海龙负担250元,由被告赵德伍负担2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德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赵大喜:

本院受理原告杨金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259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大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杨金玲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9000元[7200元(10000元×2%×36个月,自2016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10日)+6800元(10000元×2%×34个月,自2016年3月22日至2019年1月22日)-5000元],本息合计29000元;二、被告赵大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杨金玲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9年1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杨金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杨金玲负担105元,由被告赵大喜负担5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大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张永顺、关八斤: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新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请求判令: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2、要求二被告自2019年2月25日起,按月利0.5%计算利息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牟思鹏、牟思佳:

本院受理原告张惠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牟思鹏给付本金80000元,给付2016年10月12日到2019年1月9日利息:32093.33元,合计:112093.33元;2、要求被告牟思鹏自2019年1月10日之后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2%的月利率计算至全部借款之日止;3、要求被告牟思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赵连喜:

本院受理原告周广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给付利息17505元,本息共计107505元,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张宝平:

本院受理原告吴晓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刘春雨:

本院受理张治宇诉刘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刘月清:

本院受理玉泉区华都办公家具经销部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班永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永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孟小鹏:

本院受理原告云飞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小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云飞鹏借款本金35200元(40000—48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52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借款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孟小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李海霞:

本院受理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结案通知书等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李海霞立即偿还本金91268.99元及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魏东、赵根兄:

本院受理原告杜长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魏东、赵根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杜长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魏东、赵根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杜长明利息18400元(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9年3月1日);三、驳回原告杜长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马成林:

本院受理原告任历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马成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任历国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元;二、被告马成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任历国利息1968元[2400元×0.02元×41个月(2015年7月22日至2018年12月22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张辉:

本院受理原告曹艳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曹艳茹与被告张辉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张志豪(2012年12月9日出生)由被告张辉抚养,原告曹艳茹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向张志豪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张志豪独立生活时止,每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的6月20日、12月20日前各给付一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崔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吴宝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崔斯日古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宝龙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7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白凤春:

本院受理原告方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白凤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方伟欠款本金人民币1290元,并支付原告方伟以本金12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3月1日至欠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方伟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李海霞: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玉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海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玉庄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玉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73元,由被告李海霞负担650元,由原告王玉庄负担22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李春江、张月香:

本院已受理原告黄玉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月香、李春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黄玉梅借款24000元;二、驳回原告黄玉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78元,由被告张月香、李春江负担723元,由原告黄玉梅负担45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华春荣: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玉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华春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玉庄借款37200元;二、驳回原告王玉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37元,由被告华春荣负担1080元,由原告王玉庄负担35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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