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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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0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丁毅、刘玉萍:

本院受理原告曲海蝉诉被告丁毅、刘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毅、刘玉萍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曲海蝉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1200元,合计41200元(利息从2013年5月起算至2019年1月止,即:20000元×2%×68个月-6000元=212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左旗人民法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刘丽丽:

本院受理上诉人董红卫与被上诉人安正东、刘丽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2日

金河: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金河欠原告王建光借款26万元其中20万元借款利息从2014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420元,由被告金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五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2日

张海鱼、冯秀娟、高置、何磊、李三喜、刘霞、陈福明、刘贵、纪丽梅、张玉庭、卢凤琴: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韩利、王静、王八十三、范关良、王建团、刘彩霞、王增有、岳生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郭志慧、贾燕:

本院在执行陈锐、任彦鹏申请执行郭志慧、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内0802民初54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9)内0802执8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2日

李凤祥:

本院受理原告张惠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凤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惠东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600元;二、被告李凤祥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惠东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9年1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凤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杜宝健:

原告杜佳乐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佳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杜佳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王宝泉、孟彬彬:

原告高秀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宝泉、孟彬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秀军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利息3900元,本息合计16900元;二、被告王宝泉、孟彬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高秀军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宝泉、孟彬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郭少华、周翠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民终12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白德柱申请执行郭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恢19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通知你们立即履行案款787272.66元,承担执行费10273元。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恢1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周翠敏名下与被申请执行人郭少华共有的牌照号为蒙GPA055号中华牌车辆,并将该车辆予以扣押。向你们公告送达万宝隆蒙通价字[2019]第085号价格评估结论书,关于上述扣押车辆评估价格为25086.00元。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恢1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周翠敏名下与被申请执行人郭少华共有的牌照号为蒙GPA055号中华牌车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王伟、王淑芬:

原告科左中旗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号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伟、王淑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34800元,本息合计134800元;二、被告王伟、王淑芬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8元,由被告王伟、王淑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白银柱:

本院受理原告白文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白银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白文财借款本金2673元,利息1283.04元(2673元×0.02元×24个月,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本息合计3956.0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银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包初一: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初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永琴欠款本金7500元,利息1728元(5400元×1.5%×20个月,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12月26日止),本息合计9228元;二、驳回原告陈永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初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包特木乐: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珠拉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特木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珠拉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2813元,利息1406.5元(2813元×0.02元×25个月,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止),本息合计4219.5元;二、被告包特木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珠拉农资经销处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特木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包铁牛:

本院受理原告薛斯日古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铁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薛斯日古冷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2900元(5000元×2%×29个月,自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息合计7900元;二、被告包铁牛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薛斯日古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铁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付佳妹、邢宝君: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付佳妹、邢宝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春丽借款本金50000元,给付利息27000元(50000元×1.5%×36个月,自2016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5日),本息合计77000元。案件受理费17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付佳妹、邢宝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高占江:

本院受理原告钟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高占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钟佰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占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李玉侠、孙贵: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玉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小娟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4400元(30000元×2%×24个月,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5日),本息合计44400元;二、驳回原告张小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原告张小娟负担180元,由被告李玉侠负担9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玉侠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沈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沈国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艳玲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6600元[4000元+2600元(20000元×0.5%×26个月,自2016年12月3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本息合计26600元;二、被告沈国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艳玲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计算的自2019年3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艳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原告王艳玲负担13元,由被告沈国良负担46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沈国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王宝全、李桂珍: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宝全、李桂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37000元,利息8140元(37000元×0.02元×11个月,从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止),本息合计45140元;二、被告王宝全、李桂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2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宝全、李桂珍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王图布信: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图布信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欠款本金6350元,利息8886元,本息合计15236元;二、被告王图布信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9元,由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负担78元,由被告王图布信负担18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图布信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宣晓兵:

本院受理原告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宣晓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欠款本金14225元;二、被告宣晓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计算自2019年1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元,由原告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负担112元,由被告宣晓兵负担15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宣晓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郭四和:

本院受理原告曹二娃诉郭四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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