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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0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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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淑峰:

本院受理原告韦淑华诉被告曹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程旭:

本院受理原告丁志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葛轶乾: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轶乾、任改霞、聂喜、周小燕、高建忠、李艳丽、葛慧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353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按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2018)内0826民初3534号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崔建君:

本院受理原告李云慧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崔建君给付原告李云慧欠款本金102606元,支付利息36938.16元(2017年3月24日至2019年3月24日),2019年3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0260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顺延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3594元,由原告李云慧负担503元,由被告崔建君负担3091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任志英:

本院受理原告刘福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任志英偿还原告刘福兰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任志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孙树梅:

本院在办理李福平(李孚频)申请孙树梅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2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孙树梅在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62172306 12000319739),冻结期限为一年;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孙树梅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账号:6230930030002787496),冻结期限为一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2日

高三铁:

本院受理原告任毅诉被告高三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三铁偿还原告任毅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9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2日

刘三林: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鑫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三林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12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共计13525元(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2日

兰如海: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兰如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偿还中国人民银行各项费用共计93079.80元,及其利息12082.28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本利偿还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2日

刘晓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晓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偿还中国人民银行各项费用共计82716.25元,及其利息10740.69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本利偿还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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