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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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7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增光、梁永爱: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增光、梁永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杨增光、梁永爱共同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新建街房屋1套(产权证号:房权证蒙字第105031400450号)。2018年11月25日至26日、2018年12月20日至21日,在淘宝网上进行了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接收以上财产。为此,本院裁定将以上财产作价49.58833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公告向你二人送达(2017)内0826执10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李冬冬:

本院受理原告范丹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高飞:

本院受理原告邱向云与被告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刘长荣、王凤仙: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长荣、王凤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长荣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房屋1套[产权证号:房权证蒙字第105030901892号,土地证号:杭国用(2001)字第505409号]。2018年5月14日至15日、2019年6月29日至30日,在淘宝网上进行了两次拍卖,因无人竟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接收以上财产。为此,本案裁定将以上财产作价149.2953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公告向你二人送达(2015)杭执字第5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王晓伟、谭晓锋:

本院受理原告谢淑娟与被告王晓伟、谭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2.5万元至款还清之日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乌云:

本院受理原告华根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代春来:

本院受理原告王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邰布和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张喜丽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赵敖道呼: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聚利装潢材料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沙仁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丽艳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聂世学:

本院受理原告魏明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2019)内0826民初1863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聂世学: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2019)内0826民初1864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冯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冯海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刘香桃: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刘香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姜秀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玉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吴特木日高力套: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丽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五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包呼格吉乐吐(胡格吉乐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田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五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包呼格吉乐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哈斯宝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10日

金鑫:

本院受理原告许建军诉被告王金华、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0日

焦艳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花诉被告焦文义、焦如刚、焦艳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826民初45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10日

王埃太、张玉芬、冯逵、高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邦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明、刘娜、毛建帅、王秀、刘浩、李文芝、王埃太、张玉芬、冯逵、高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并支付罚息、复利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06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4807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刘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被告刘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刘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截至2018年12月14日的人民币透支额36992.92元,并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49元;由被告刘强负担案件受理费725元、公告费400元。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康艳军、杨再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康艳军、杨再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康艳军、杨再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80628.7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元,由被告康艳军、杨再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0日

张红梅:

本院在申请人石海与被申请人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4564号执行案件中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张红梅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6号街坊*号楼08房屋(产权证号:062203)。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0日

鄂尔多斯市新时荣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美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6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时荣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退还原告许美车辆保证金49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时荣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杭俊叶: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丰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宋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7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2015)东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告杭俊叶应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丰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的债务(借款本金300万元及从2012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9.5%o计算的利息),属于被告杭俊叶、宋长林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宋长林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杭俊叶、宋长林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杨玉飞:

本院受理原告问琪诉被告杨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玉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问琪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杨玉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郭军:

关于原告杨金才诉被告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给付本金150万元并承担从借款之日到起诉之日,按月息2%计算利息暂计138万元(本利共计288万元),之后按月息2%计算直到本利付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通辽市吉达肉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柳东东诉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你行政撤销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行初120号行政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柳东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柳东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韩微: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际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2000元,利息5040元(42000元×0.01元×12个月=5040元),本息合计:470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温金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俊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偿还建房款26000元及利息16120元(26000元×0.02元×31个月),合计:42120元。之后的利息自2019年1月12日起算至欠款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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