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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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7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小林、贾玉英: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小林、贾玉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小林、贾玉英共同所有的位于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第五居民区商业用房1套[产权证号:101031201504号,土地证号:乌前旗国用(2012)第40103401号]。2019年1月5日至6日,在淘宝网上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一次流拍价接收以上财产。为此,本院裁定将以上财产作价947.0624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公告向你二人送达(2014)杭执字第90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内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10日

潘桂荣:

申请执行人杭锦后旗河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潘桂荣所有的位于磴口县富源小区房屋6套(产权证号:蒙房权磴口县字第104021000864号,蒙房权磴口县字第104021000918号,蒙房权磴口县字第104021000919号,蒙房权磴口县字第104021000920号,蒙房权磴口县字第104021000863号,蒙房权磴口县字第104021000917号)。2019年3月5日至6日,在淘宝网上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一次流拍价接收以上财产。为此,本院裁定将以上财产作价556.251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现公告向你送达(2018)内0826执恢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内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棉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10日

国辉:

鞠东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国辉偿还原告鞠东泽借款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54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国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0日

李永胜:

本院受理王文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30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附属楼一楼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王润花:

本院在执行张忠堂诉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921执22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润花在中国工商银行卓资县支行的账户存款3723.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王润花:

本院在执行张忠堂诉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921执22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润花在中国工商银行卓资县支行的账户存款1861.9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王润花:

本院在执行张忠堂诉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921执224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1、扣划被执行人王润花在中国工商银行卓资县支行的账户存款1861.9元。2、冻结被执行人王润花在中国工商银行卓资县支行的账户存款1861.9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2019年7月10日

额尔敦巴塔: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金龙与被告额尔敦巴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额尔敦巴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吴金龙借款12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10日

赵向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志刚与被告赵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赵向龙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赵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王志刚借款本金1875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王宗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亚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庞东辉、孙玉娥:

本院受理原告王彩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廉玉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青河诉被告廉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廉玉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吴青河借款本金15000元,给付利息4800元,本息合计19800元。案件受理费302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廉玉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吴斯琴图雅、宝同力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子林诉被告吴斯琴图雅、宝同力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吴斯琴图雅、宝同力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子林借款12500元。案件受理费112元,由被告吴斯琴图雅、宝同力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赛音朝格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青龙诉被告赛音朝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赛音朝格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青龙借款本金34000元,给付利息19720元,本息合计53720元。案件受理费1144元,由被告赛音朝格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张海山、薛桂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窦俊民诉被告张海山、薛桂荣、张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海山、薛桂荣于本判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窦俊民借款本金30000元,给付利息7200元,本息合计37200元;二、被告张晓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晓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海山、薛桂荣追偿。案件受理费962元,由被告张海山和薛桂荣、张晓波共同负担770元,由原告窦俊民负担192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林志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富通农机销售中心诉你与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志鹏立即偿还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富通农机销售中心欠款600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被告王江承担其中20000.00元及900.00元诉讼费给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568.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于秋礼:

本院受理的许中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3民初379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在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韩根柱:

本院受理原告于再和与被告韩根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韩根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于再和欠款7560元;二、被告韩根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于再和违约金648元(约定违约金欠款总标的额2160元×30%);三、驳回原告于再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3元,由原告于再和负担182元,被告韩根柱负担52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田宝海:

本院受理原告于再和与被告田宝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田宝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于再和欠款本金1800元;二、被告田宝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于再和违约金540元(欠款总标的额1800元×30%);三、驳回原告于再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于再和负担35元,被告田宝海负担41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马永志、梁金荣:

本院受理原告林景顺与被告马永志、梁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马永志、梁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林景顺借款本金12000元;二、驳回原告林景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4元,由原告林景顺负担296元,被告马永志、梁金荣负担40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包青格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刘喜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青格乐吐偿还原告刘喜山借款32500元,支付利息74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包青格乐吐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包金晓(又名包金小):

本院受理原告孙丽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金晓偿还原告孙丽娟借款本金13000元,支付利息1014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包金晓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韩长河:

本院受理原告海燕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海燕与被告韩长河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海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韩德全: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4904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韩德全偿还欠款本金16750元;2.要求被告韩德全给付利息8548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韩德全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韩微、李娜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艳忠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追偿款本金20000元,及16000元利息(20000元×0.02元×40个月),本息合计: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兰凤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鑫丰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赊购农资欠款本金56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包宝洪: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金诚信装潢材料经销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装潢材料款5000元,逾期利息3200元(5000元×0.02元×32个月,2016年7月2日至2019年3月2日止),本息合计:82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3月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张福娥: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郭继红、张福娥(2019)内0125民初70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卜悦海:

本院受理原告孙德成与被告卜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卜悦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孙德成借款本金23000元;二、被告卜悦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孙德成借款逾期利息805元(23000元×0.005元×7个月,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4月15日);三、被告卜悦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孙德成以本金2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2月15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孙德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95元,由被告卜悦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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