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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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8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邢跃军:

本院受理原告胡来桃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张计拴、温秀林:

本院受理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2019)内012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张计拴、温秀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965.07元及利息12811.04元,共计62776.11元。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被告张计拴、温秀林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许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冰与被告许刚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曾庆余:

本院在执行朱红、朱磊与曾庆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02执54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清偿租赁费及未退还租赁物共计937573.36元、案件受理费131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1963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莲全、杨满都拉:

本院受理原告周立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莲全、杨满都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周立铁借款本金人民币20400.00元,并从2016年11月23日起按月息0.5%给付逾期利息至清偿借款本金20400.00元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白利东、王瑜玲、崔永平、苏海凤、柴军、郝建明、郭小丽、吴二勇、王翠兰、高置、任雷、王娜、曹春卫、朱凤芹、张纪平、孙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李三喜、刘霞、曹东、张玉庭、张海鱼、闫新荣、李霞、任雷: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14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赵艳梅、吴建军、鄂尔多斯市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剩余借款本金192657.45元、剩余应还利息339.07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4月3日止的逾期本金23635.32元,逾期利息20004.37元,罚息1696.33元,复利1637.21元,共计46973.23元,以上全部合计239969.75元;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杨付清、卜海霞、杨占清、杨时雨、张龑、王福荣、赵云清、李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尚亿、张贵霞、张军、李晓军、苏永飞、邬军、李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尚亿、张贵霞偿还截止2019年3月31日原告贷款的本息共计2132043.76元,并支付从2019年4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7‰上浮50%计算);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杨清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王永兴水泥预制品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清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王永兴水泥预制品厂欠款本金2100元,支付利息1550元(2100元×2%×37个月,2015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30日),本息合计36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罗文泉:

本院受理原告梁正月诉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罗文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梁正月土地承包款10000元;二、被告罗文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梁正月以未给付的土地承包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计算的自2016年12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梁正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罗文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韩秀芳、包山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海岩室内装潢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白宝音达来: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乌日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唐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秀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韩格日乐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鑫丰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苏金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白淑霞、贾文生: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2019)内0521民初201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贾文生、白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欠款本息合计60900元;二、被告贾文生、白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2月2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债务实际履行为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李洪旭: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洪旭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王春山借款本息合计35400元;二、被告李洪旭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王春山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开始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给付至实际债务履行时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苏额尔德木吐、代风英:

本院受理原告杨金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苏额尔德木吐、代风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杨金玲借款本息合计13200元;二、被告苏额尔德木吐、代风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杨金玲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给付至实际债务履行时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宋铁良:

本院受理原告杨铁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宋铁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杨铁柱借款本息合计23100元;二、被告宋铁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杨铁柱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给付至实际债务履行时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孟庆东:

本院受理原告付占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孟庆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付占国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18250元(10000元+50000元×0.5%×33个月,2016年3月20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本息合计68250元;二、驳回原告付占国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佟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石长春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石长春与被告佟海英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那申勿力吉、李铁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那申勿力吉、李铁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陈玉梅借款39000元,支付利息10640元【7000元(25000元×2%×14个月,2017年12月30日至2019年2月28日)+3640元】,本息合计49640元;二、被告那申勿力吉、李铁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陈玉梅自2019年3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陈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梁建臣:

本院受理班华占诉你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人班华占申请执行(2014)左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恢2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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