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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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8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于凤芹、苏金生:

本院受理原告常彤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66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2018)内0521民初8666号民事判决书中“于风芹”补正为“于凤芹”。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12日

李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包双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48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包双喜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12日

邢福顺:

本院受理原告王元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邢福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元杰借款本金6600元,支付2009年10月10日之前的利息1352元,本息合计7952元;二、被告邢福顺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元杰利息,以借款本金1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两笔借款均从2009年10月11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王元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刘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三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6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刘三小借款本金5万元及从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的利息6.9万元;二、被告刘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刘三小借款本金5万元的利息(以5万元为基准,从2018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被告刘小平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郑玲:

本院在申请人郭菏与被申请人程超坤、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378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郑玲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21号街坊3-16房产(产权证号:109020904342)。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高洋、辛乐:

本院受理原告白建云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诉讼标的:本金5万元及利息74490元(合计124490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9年5月11日,此后至实际清还的利息敬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2、判令被告辛乐对被告高洋应承担的各项还本付息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2日

和林格尔县九通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温金印诉被告和林格尔县九通运输有限公司、侯玉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98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2日

慕箭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团团诉被告慕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慕箭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李团团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0为基数,从2019年5月8日起止借款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慕箭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苏永飞:

本院受理原告白晓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苏永飞偿还白晓莉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从201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3%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9)内0602民初238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云瑞强、刘芳:

本院受理张建平与云瑞强、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云瑞强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0万元;2、被告云瑞强给付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准,按月利率2%,从2011年7月27日至2019年3月27日止的利息21万元;3、被告云瑞强给付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准,按月利率2%,从2019年3月28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4、被告刘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2019)内0602民初1500号民事裁定书、(2019)内0602民初15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四楼42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张京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京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京华向原告内蒙古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44711.71元并支付从2017年4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4.35%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2日

张伊生、郝改英:

本院受理乔丽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伊生、郝改英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乔丽荣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52467元,从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二、被告张伊生、郝改英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乔丽荣借款本金20万元的利息,从2018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团队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白二飞:

本院受理原告任晓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0万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3、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至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9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龙彩云、郑伟光:

本院受理原告孙慧、王海文诉被告龙彩云、郑伟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11万元整;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杜玉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佳明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杜玉海从2015年1月份开始每月给付原告杜佳明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杜佳明独立生活时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6月20日、12月20日前各给付一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李长顺、李宝音吐: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玉芹与被告李长顺、李宝音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下午2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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