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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8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海飞、王二琴:

本院受理原告刘桃拴诉王海飞、王二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海飞、王二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原告刘桃拴偿还借款本金103000元及利息188408元(从2011年7月13日到2019年4月15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海飞、王二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刘桃拴偿还从起诉之日起(即2019年4月16日)到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3000元为基数,月利率按2%计算).三、驳回原告刘桃拴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宝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耀琴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宝东(股东)、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办理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亿峰国际2-1-1002室房屋登记机关的网签手续;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张凤、高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凤、高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已为其垫付的购房贷款96325.34元(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116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高玲、陈清玉:

本院受理原告王锦秀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134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与原告办理东胜区杭锦南路21号街坊鑫源1号楼3单元506号(产权证号: 23940)房产的过户手续]、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齐宝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林玉泉与被告齐宝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包七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玉芹与被告包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下午3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包国香: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玉芹与被告包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下午3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刘巴特尔: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玉芹与被告刘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下午4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陈六十一: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宏达装潢铝型材制作与被告陈六十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上午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张海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禅忠诚与被告张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陈香娟: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陆佳与被告陈香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上午11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12日

吴格日乐扎布:

本院已受理原告斯日古楞与被告吴格日乐扎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辛明珠: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海明与被告辛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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