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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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吉日木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老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武玉柱、宁金叶:

本院受理原告闫美桃诉你们(2019)内0104民初21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韩青格乐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348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安春柳:

本院受理原告郎瑞梦诉你(2019)内0104民初176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李曙亮: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禹宏防水材料厂诉李曙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乌云其木格、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朗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乌云其木格、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朗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乌云其木格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7807元及从2017年8月2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违约金(月利率按2%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710办公室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辛建东、岳云香:

本院在执行项永东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14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了被执行人辛建东在鄂尔多斯银行伊东街第二支行存款账户内280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刘世清:

本院审理的原告邢玉枝诉你身体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5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世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邢玉枝支付因其伤害造成身体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6680.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326元、误工费326元、交通费100元,共计7435.1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刘世清负担550元、原告邢玉枝负担10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马忠全:

原告袁伟诉被告马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806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马忠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袁伟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2月14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案件受理费5218元由被告负担。】和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登记在马忠全名下的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北路16-69号房产(3340)]】。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杨晓平、郝玉泉:

原告刘金锁诉被告杨晓平、郝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806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杨晓平、郝玉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刘金锁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9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案件受理费9488元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兰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斌诉被告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兰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王利斌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兰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利斌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1、从2017年7月31日至2018年1月10日利息为5333元;2、从2019年5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兰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吕秀莲、袁二宽:

本院受理原告刘满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909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84382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王三栋、王霞:

本院受理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三栋、王霞追偿权纠纷一案(2019)内0602民初106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被扣划的银行贷款本金723698.88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扣划的银行贷款本金723698.88元的利息92893.41元,(从扣划之日起到2018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及从2019年1月1日到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106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综合审判庭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黑晓明、贾晓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799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黑晓明、贾晓丽共同偿还原告王小平借款13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4230元由被告黑晓明、贾晓丽负担。]及(2018)内0602民初799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保全),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和保全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彭新桃、彭建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英与被执行人彭建军、彭新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白林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白林的异议申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马田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348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李红丽:

本院受理原告纪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曹寻:

本院受理原告白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原告白雪与被告曹寻离婚;二、婚生女曹芯瑶由原告白雪抚养,被告曹寻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0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方法:于每年的1月1日,7月1日前各给付半年子女抚养费3000.00元(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抚养费3000.00元,于2019年12月1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曹寻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呼和浩特市通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隋海龙与被上诉人和林格尔县盛乐园区丰华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通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2475号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范银山、韩山:

关于原告马永军诉被告范银山、韩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给付本金15万元及利息31.8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张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振平诉被告张军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21民初7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包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栋与被告包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5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王小喜:

本院受理原告袁占佑(又名袁二小)诉被告王小喜、杜五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柴海军(又名柴军):

本院受理原告吴鹏飞诉被告柴海军(又名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胡跃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与被告胡跃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连巧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海福诉被告冯伟、连巧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21民初14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郭二平、李焕平:

本院受理原告贺保利诉被告郭二平、李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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