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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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1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程丕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丕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7月19日

呼啸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啸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7月19日

王国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7月19日

李宝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宝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7月19日

赵秀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秀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7月19日

唐双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双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7月19日

谷志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志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7月19日

苏雅拉图:

本院受理原告孟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届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3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19日

李会军:

本院受理原告范桂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楼3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19日

郭富祥:

本院受理原告云全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石云丽:

本院受理原告胡国华诉被告石云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石云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胡国华货款80265.5元,并支付以8026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胡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6元,由被告石云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石云丽:

本院受理原告潘字诉被告石云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石云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潘宇货款125580元,并支付以1255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潘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6元,由原告潘字负担111元,被告石云丽负担28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王斌: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涛诉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7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海涛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8万元及利息377100元(截至2018年11月11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12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海涛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万元及利息41600元(截至2018年11月11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12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谢俊飞:

本院受理原告梁利平诉被告谢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武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杨俊龙诉被告武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内蒙古苏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郭利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内蒙古苏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郭利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50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9656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13日)。本案受理费1897元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3076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284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13日)。本案受理费842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9日

郭小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晓华诉被告郭小君、云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郭小君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43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云瑞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新元诉被告云瑞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云瑞生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20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王韵秋、尚进: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王韵秋、姚泉、尚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韵秋、尚进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23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张爱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爱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7月19日

史力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利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7月19日

刘玉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7月19日

呼和浩特市焱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马志强:

本院受理申诉人田禾与被申诉人苏渊、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焱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马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9日

乔滨: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令你偿还原告王丽敏借款本金26000元,给付原告按照月利率6%计算自2018年10月2日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9日

黄卫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卫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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