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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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1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海斌、王梅女、吕利军、屈海军、樊志刚、邬成义、杜霖、王忠、崔义、李宏杰、单军、孙拥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包烂漫:

本院受理张永厚诉包烂漫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765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包烂漫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西街21号鑫泰嘉园小区17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0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王博印、杨贵亮:

本院受理李俊平、徐海宽诉王博印、杨贵亮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15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荆玉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淑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荆玉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淑贤借款本金24000元、利息25440元(24000元×2%×53个月,从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本息合计494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8日

刘志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贵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二、驳回原告张贵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8日

黄长河: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宝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长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许宝才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3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许宝才负担185元,被告黄长河负担4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黄永钢: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宝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96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许宝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95元,由原告许宝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白金锁: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春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98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李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22元,由原告李春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包海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为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99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刘为秀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15元,由原告刘为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陈六十八: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景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六十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景丽借款本金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陈六十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格日乐(赵格日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邓谷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303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邓谷雨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2.50元,由原告邓谷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包金锁: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乌力吉白乙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304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王乌力吉白乙拉撤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28元,由原告王乌力吉白乙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韩文生:

本院已受理原告遇永山与被告韩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白领兄:

本院已受理原告齐小辉与被告白领兄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1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单吐木乐(单特木乐):

本院已受理原告桂连与被告单吐木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白永真: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世辉与被告白永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1日上午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必力格吐: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满都拉与被告必力格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刘永生: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春生与被告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1日上午11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曹立君、吴青兰: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图雅与被告曹立君、吴青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1日14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牛建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炳秋与被告牛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1日15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王拾斤:

本院已受理原告席玉生与被告王拾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1日15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张秋平、包宝杰(包杰):

本院已受理原告武杰与被告张秋平、包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1日16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郝福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福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7月19日

史少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少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7月19日

温昭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昭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7月19日

王才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才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7月19日

赵额尔敦出鲁:

本院受理原告孙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3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19日

梁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杨树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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