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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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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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圣能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大漠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凯信商贸有限公司、李军、杨丽霞、郝美琴、哈斯: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支行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圣能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大漠鑫煤炭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凯信商贸有限公司、李军、杨丽霞、郝美琴、哈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请人,该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支行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圣能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大漠鑫煤炭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凯信商贸有限公司、李军、杨丽霞、郝美琴、哈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6587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支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王洪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占东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吕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占明诉被告吕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鞠国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席哈斯额尔敦诉被告鞠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鞠国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席哈斯额尔敦借款本金15666元;二、被告鞠国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席哈斯额尔敦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6566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1年期年利率1.5%计算,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2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鞠国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王存后:

本院受理赵振飞与被上诉人郭庆灵、董瑞红、王存后及原审被告郭文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呼和浩特市文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亿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厚显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文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亿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文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亿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45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南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三女诉被告南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南明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49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丁玉峰、杜艳:

本院受理原告韩雪峰诉被告丁玉峰、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韩雪峰对(2018)内0105民初7804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哈申格日乐、包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雒国与你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包力平:

本院受理原告佟水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金永光: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邦农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王成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邦农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于海亭、赵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赵国权与你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胡吉牙:

本院受理原告雒国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包七斤山:

本院受理原告雒国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马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齐风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王月清、张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月清、张红梅(2019)内0125民初74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王赵福东、张双英:

本院受理原告金树江诉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行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3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唐玉江:

本院受理原告吴玉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卜、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3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张成文、李田利:

本院受理原告何福建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何福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担保追偿款27000元及利息9880元,合计3688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马忠燕: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杭锦后旗营业部与孔治军、马忠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2019)内0826民初190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19日

郭淑芳:

本院受理原告郭召辉与被告郭淑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原告逾期不到,按撤诉处理,被告逾期不到,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王成强:

本院受理原告闫治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2019)内0826民初200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邱小青: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兰能义与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高飞飞:

本院受理杜小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李明:

本院受理上诉人贺新华诉被上诉人王宇飞、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1066号民事调解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仝保亮:

本院在执行吕桂林、雷雨琪、雷雨萱与仝保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19年7月19日

内蒙古万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永占、高建军、孙利勇: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永占诉被上诉人刘军、内蒙古万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建军、孙利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麻新:

本院受理原告葛平勤与被告麻新、麻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宣判。因被告麻阳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内0521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已收到被告麻阳的上诉状。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要点:1.依法撤销(2019)内0521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上诉人麻阳对被上诉人与他人之间的借款不承担担保责任;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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