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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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韩建军、王凤: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韩建军、王凤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18651.14元,本息合计68651.14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李艳青:

本院受理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14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8000元及清偿完毕前产生的全部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为70720元,欠款合计27872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鲍立广:

本院受理原告王林诉被告鲍立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鲍立广偿还原告王林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14400元,本息合计:444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0元,由原告王林负担30元,由被告鲍立广负担91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李红艳、郑全军、刘建强、郝广耀:

本院受理原告杜利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一、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利息6750元,本利共计567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17日,此后利息计算至付清本金为止,由第三、第四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范德智、白敏君: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范德智、白敏君(2019)内0125民初74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徐文秀:

本院受理原告张根牢诉被告徐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曹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林锁诉被告曹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利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林锁借款本金150000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2年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林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李腾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康诉被告李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内0102民初16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杨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单颖诉被告杨建华、杨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小平、杨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单颖货款227913元并支付以2279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杨小平、杨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单颖财产保全申请费1822元;驳回原告单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6元,由被告杨建华、杨小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赵春凤:

本院受理原告安文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郭力、马春霞:

本院受理宋吉文、曲道民诉郭力、马春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扎兰屯市哈多河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王永斌:

本院受理原告临河区双尚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王永斌、马忠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租赁器材费354036.59元及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王化(又名王华、曾用名王四化):

本院受理原告侯国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旧址)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任霞(又名任金梅)、张文强:

本院受理原告段秀连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旧址)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徐寿田: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段咏红、张君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并从2015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20日按月利率10.80‰支付利息;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按月利率10.6765‰支付利息;从2017年3月19日起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6.2‰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段咏红、张君以其抵押的房产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被告徐寿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三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内蒙古蓝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兰军、赵海军、马桂焱:

本院受理上诉人姚兵、姚鹏、张俊琪、刘飞、沈长领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蓝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兰军、赵海军、马桂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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