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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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贾银喜、乔红霞、王耀峰、柴敦、杨正、杨洁、刘云、刘文智、郭振华、辛改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判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借款本金5870900.00元、积欠利息727634.82元、本息共计6598534.82元;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孟海风、孟哲涵、孟海英、魏忠义、孟海清、孙培华、奇小玲、吴金、王金龙、王淑琴: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罕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内蒙古富凯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候利兵、盛赟峰、郭利忠、杨晴亮、呼广俊、白新维、侯皓苒、王文明、侯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侯斌、韩伊萍、兰虎成、郭治飞、刘展辉、刘拥军、杨志升、苏军、王文、杨文珍、牛永发、刘致枫: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呼兵:

本院受理原告宋艳芬诉被告呼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6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呼兵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宋艳芬借款41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926元,由被告呼兵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何春:

本院受理原告孙长明与被告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何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长明借款本金人民币8800元;二、被告何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孙长明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88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何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李宝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阿如那与被告李宝琴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王阿如那与被告李宝琴离婚;二、婚生子王健(2011年4月28日出生)由原告王阿如那抚养,被告李宝琴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至婚生子王健独立生活时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阿如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白文香、张跑不了: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香与被告白文香、张跑不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文香、张跑不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春香化肥款人民币3060元;二、被告白文香、张跑不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春香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06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文香、张跑不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白文雄: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香与被告白文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文雄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春香化肥款人民币6380元;二、被告白文雄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春香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6380元计算),结算时应从利息中减去被告已给付的2000元。案件受理费8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文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孙那木拉:

本院受理原告王继春与被告孙那木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那木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继春借款本金人民币11800元;二、被告孙那木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继春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18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9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那木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白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詹红杰与被告白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春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詹红杰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元;二、被告白春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詹红杰自2016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75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春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冯海玉:

本院受理原告詹红杰与被告冯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冯海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詹红杰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冯海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詹红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冯海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包来福、张通拉嘎: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张宝顺与被告包来福、张通拉嘎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二、被告包来福、张通拉嘎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宝顺借款本金30000元;三、被告包来福、张通拉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宝顺,以本金1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四、被告包来福、张通拉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宝顺,以本金12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五、驳回原告张宝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来福、张通拉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韩玉龙、刘月:

本院受理原告赵德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玉龙、刘月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德富借款本息合计24400元;二、被告韩玉龙、刘月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德富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4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玉龙、刘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闫智、刘璐: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智、刘璐、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闫智、刘璐欠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5836.36元及利息(利息以结欠本金105836.36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按月利率为6.6‰,从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0.9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如被告闫智、刘璐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闫智、刘璐提供的抵押物(蒙LD8021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在被告闫智、刘璐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能足额清偿上述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闫智、刘璐追偿;五、驳回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闫智、刘璐、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二庭(第四调解室)领取(2019)内0826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孙丽影:

本院受理原告林翊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现变更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因案件较为复杂,需要进行二次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张喜忠:

本院受理原告李维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4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廣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董丽杰、王海成: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乔滨: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令你偿还原告王丽敏借款本金26000元,给付原告按照月利率6%计算自2018年10月2日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冯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超诉被告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郝新海:

本院受理原告李勇诉被告郝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陈瑞玲:

本院受理原告骆秀卿诉被告陈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李恺妍、闫林娥、李林冲:

我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李恺妍、闫林娥、李林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对李恺妍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金翡丽广场综合楼9层C座910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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