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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2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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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淑杰:

本院受理原告梁大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石淑杰偿还原告梁大光借款15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梁大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被告石淑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内蒙古鸿基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张君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仲文善、崔毅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蛮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王宝权: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洪军修造厂诉你与赵成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宝权给付购车款5700元,利息10322.7元,车费900元,合计16922.7元,实际给付利息以5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赵成邦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尚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尚宝山、李婷: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范文、侯先华: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范文、侯先华(2019)内0125民初74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石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陆贤枝诉被告石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石文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陆贤枝借款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张馨予:

本院受理原告赵秀华诉被告张馨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杨满旺:

本院受理原告王琰与被告杨满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李芥方:

本院受理原告吕品诉被告李芥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芥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吕品借款13050元,并支付利息1921元;驳回原告吕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芥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高尚锋、张美、内蒙古坤鹏置业有限公司、郑志勇、沈银豹:

我院受理的王哲诉高尚锋、张美、内蒙古坤鹏置业有限公司、郑志勇、沈银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王哲申请对郑志勇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丽苑阳光城丽清苑5号楼2单元2层西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邓安宇、陈建中、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我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邓安宇、陈建中、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申请1、对陈建中、邓安宇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鼎盛华世纪广场综合楼16层16010号的房产进行评估。2、对邓安宇、陈建中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路如意小区C6号楼6层东7单元西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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