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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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志远: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九赢车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九赢车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购车欠款本金25223元,违约金63004.62元(2009年5月1日-2009年6月12日,65223×0.0666%×42天=1842.42元;2009年6月13日-2019年6月3日,25223×0.0666%×3642天= 61180.20元),合计人民币88227.62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6月3日起产生的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委托代理费用45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包金铜:

本院受理原告徐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金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徐辉借款本金14400元,支付利息840元[14400元×年利率6%×11个月20天(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1日)],共计15240元。二、被告包金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徐辉以本金14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2月22日至借款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元,由原告徐辉负担26元,被告包金铜负担181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包金铜:

本院受理原告马庆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金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马庆春借款本金24000元,支付利息8280元[以24000元本金为基数×月利率1.5%×23个月(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息共计32280元。二、被告包金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马庆春以24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元,由被告包金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杨绍坤、刘艳芳:

本院受理原告唐艳玲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绍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唐艳玲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借期利息7500元,逾期利息6741.67元[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年利率6%×2年2个月29天(2016年10月9日至2019年1月7日)],共计64241.67元。二、驳回原告唐艳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9元,由原告唐艳玲负担393元,被告杨绍坤负担140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赵中江: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金秋科技种子销售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中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金秋科技种子销售处种子化肥款8520元,支付利息5864.40元[1340元×月利率1.5%×56个月(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7180元×月利率1.5%×44个月(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共计14384.40元。二、驳回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金秋科技种子销售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金秋科技种子销售处负担48元,被告赵中江负担16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潘铁梅:

本院受理原告包伟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包伟光与被告潘铁梅离婚;二、婚生女包雅娜由原告包伟光抚养,被告潘铁梅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自2019年7月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方法:于每月25日前给付当月子女抚养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潘铁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毛德立:

本院受理原告冀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冀娟与被告毛德立离婚。二、婚生女毛继茹由原告冀娟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毛德立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卢金玉: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红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原告刘晓红与被告卢金玉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卢金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李春奎:

本院受理原告李滨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春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李滨滨借款本金人民币24800元,利息4294.22元,共计29094.22元。二、驳回原告李滨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元,由原告李滨滨负担41元,被告李春奎负担527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崔玉宝:

本院受理原告宗铁牛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崔玉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宗铁牛代偿款4435元。二、驳回原告宗铁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宗铁牛负担124元,被告崔玉宝负担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包梅荣:

本院受理原告吴秀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梅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吴秀娟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支付利息3685元[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年利率6%×2年17天(2016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6日)],共计33685元。二、驳回原告吴秀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原告吴秀娟负担373元,被告包梅荣负担64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张伍: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耀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6360元(6000元×0.02元×53个月),合计12360元;3、从2019年7月1日开始至还款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24日

关福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海岩室内装潢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本金13000元,给付到2016年1月8日至2019年7月8日利息10920元(13000元×0.02元×42个月),合计239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李兰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俊食品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货款5200元,利息1660元(2018年2月15日至2019年6月15日),本息合计6864元;2、自2019年7月1日以686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至被告实际履行时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啤酒箱款7520元(188套×40元);4、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孙贵、李玉侠: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庆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4000元(2016年7月24日至2019年6月24日),本息合计34000元,后期利息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包杰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小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300元;2、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3300×0.02×64个月,即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本息合计7524元;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4、要求被告偿还2019年7月1日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清偿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代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海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准予原告李海茹与被告代明离婚;2、婚生女代晓萱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自孩子独立生活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赵连所:

本院受理原告赵兰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93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张立新:

本院受理原告张英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利合计2011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韩微:

本院受理原告徐艳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清偿借款12000元及自2017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为止以本金12000元为基数按0.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王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丰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赊购农资欠款本金996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赊购农资欠款利息6812.64元;本息合计16772.64元,利息以996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起按2分利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祁斌: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223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3执4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你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将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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