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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3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曹文军、张燕: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曹文军、张燕(2019)内0125民初74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任晓东:

本院受理再审上诉人祁海峰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任晓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再审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371号民事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刘磊: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磊偿还原告通辽市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85537.24元;二被告刘磊向原告通辽市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285537.2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日17日始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借款利率计算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三、驳回原告通辽市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期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83元,由被告刘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王国立: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国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王国立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及罚息3437元,本息合计74370元;按照月利率15.75%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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