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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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3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来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哈申格日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包哈申格日乐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来柱偿还借款(欠款)本金12579元;2、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02元计算,本随立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赖占柱:

本院受理原告白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赖占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音借款本金12500元及给付违约金2000元,合计145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齐洪财、齐伟民: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大富通农机销售中心与被告付凤有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齐伟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的欠款本金人民币28000元;二、被告齐伟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以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7月19日至实际履行完全部欠款为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朱宝钢:

本院受理原告毛胡格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宝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毛胡格吉的借款本金13170元;二、被告朱宝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毛胡格吉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4月5日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彭树新:

本院受理原告于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6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于振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齐金壮: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成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4000元利息4440元,共计78440元;2、2018年6月13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0.005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王艳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玉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8000元利息8400元,共计3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荆玉亮:

本院受理原告宁玉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荆玉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宁玉祥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元;二、被告荆玉亮支付原告宁玉祥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以4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张利民: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521民初361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吴崇: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王小江: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王玥淇:

本院受理原告陈日升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娄永战、张跃娟:

本院受理原告魏俊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石磊、曹振中:

本院受理原告武鑫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白三猴: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三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6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三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二、被告白三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泰东河湾小区第SY01号楼1单元501号房屋返还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被告白三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人民币145852. 89元,支付违约金14585.29元,及至2017年9月30日的利息6628.63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67066.81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145852.89元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993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白三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万佳晨诉被告张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万佳晨损失人民币23057元;二、驳回原告万佳晨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1元,由被告张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白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6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白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人民币223828.95元,支付违约金22382.9元,及至2017年9月30日的利息14714.52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60926.37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至返还上述代还银行贷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223828.95元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49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187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白婷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赵宝、刘俊先: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宝、刘俊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6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赵宝、刘俊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人民币193181.48元,支付违约金19318.15元,及自2016年3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利息8740.07元,合计人民币221239.7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至上述代还款项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193181.48元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4733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赵宝、刘俊先负担7501元,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53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与被告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刘云办理所购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聚和广场二楼83号摊位房屋的所有权证,办证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二、驳回原告刘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刘云负担100元,被告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吴兆雄与被告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31、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吴兆雄办理所购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聚和广场二楼47、48号摊位房屋的所有权证,办证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二、驳回原告吴兆雄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吴兆雄负担200元,被告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郭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杨旦主、乔尼曼、尹婆婆曼、杨扎什草、杨扎西与被告郭东升、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李鸿开:

本院受理申请人曹新明诉被申请人舒丽华、李鸿开合伙协议纠紛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内0102民初1003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主要内容:冻结被申请人李鸿开、舒丽华名下61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内蒙古宏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珍诉被告于永春、张燕军、内蒙古宏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陈二平:

本院受理原告石晓红与被告陈二平、石玉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802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宋爱花: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增与宋爱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包汉双: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帅与你、葛松义、白海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高帅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建房欠款418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本息共计51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赵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淑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2411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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