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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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高秉: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爱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合计62283.52元及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按年利率5.5%计算的利息7479.21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垫付本息合计62283.52元为基数计算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169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张永强、包头市橄榄绿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直属支队诉被告张永强、包头市橄榄绿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永强、包头市橄榄绿运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刘文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鑫富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2018)内0602民初190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56745元及违约金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190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综合审判第五团队三楼9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王恩茂: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青诉被告王恩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债务人民币412500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字第1156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鄂尔多斯市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泽军诉你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4231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17.286万元;二、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纪损失17.286万元,以上二项合计35.572万元;三、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赔偿责任;四、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郭喜:

本院受理原告郭海军诉你、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02民初79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8号窗口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岳红计: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玺建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财保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岳红计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二期鄂尔多斯街北东贸路西2-1-1404号房产一处(合同编号:2010-0022892),查封期限为三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十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领本裁定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王利平、李强(又名李德强):

本院受理原告呼军诉被告王利平、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王利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向原告呼军偿还借款本金199000元;二、被告王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呼军偿还借款利息300623元(以借款本金199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5月18日至2017年9月4日,按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王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呼军偿还利息(以借款本金199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债务完毕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四、驳回原告呼军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白海龙:

本院受理贾建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白海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贾建军柴油款17433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王二女、杨志远:

本院在执行苗志翔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8)内0602执1218号限制消费令;2、(2018)内0602执1218号执行裁定书,通知我院依法冻结王二女在中国银行的存款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王月韦: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5081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给付原告购房款4万元;二、支付违约金16952元以及后续违约金;三、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内蒙古兴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叶诉你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4317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17440元并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二、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史梅梅、党杰:

本院受理执行异议人党海生就申请执行人高秉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梅梅、党杰、党海生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02执异131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

方春则、李子岗(又名刘子刚):

本院在李加温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206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鄂尔多斯倡信估字【2018】第0060号房地产评估报告,通知你们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拍卖方春则位于东胜区学府华庭D区1-1-603房产(评估价49282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

李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2119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以31900元为本金计算的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以8万元为本金计算的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184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李兵、李海、冯学冬:

本院受理原告张增齐诉被告李兵、李海、冯学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兵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到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李海、冯学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1341号保全裁定书、2018内0602民初1341号之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于在河:

本院受理原告白艳花诉被告于在河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准予原告白艳花与被告于在河离婚;婚生子白鹏程(2009年1月22日出生)随原告白艳花生活,被告于在河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600元(自2018年1月1日起给付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于在河在不影响小孩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有探视小孩的权利,原告白艳花应予协助;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白艳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家事审判团队(诉讼服务中心二楼三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鄂尔多斯市顺德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文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时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鄂尔多斯市顺德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文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658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鄂尔多斯市顺德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文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时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保证金1808900.45元及利息(从2012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58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李逸:

本院受理原告康俊英与被告顾漱清,第三人李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7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张永平、连大鹏、鄂尔多斯市联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张永平于判决书生效之曰偿还原告高虹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

陈旭东:

本院于2018年3月7日受理的原告郝玉海诉被告陈旭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

金忠:

本院受理原告付保林、王存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9室(0477-5186389)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

刘达红: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札萨克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主要诉求:请求离婚。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黑虎、富荣: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长生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黑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长生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25000元;被告黑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自2016年11月26日至全部还清为止的利息;驳回原告白长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罗文武: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罗文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全海借款本金52700元;二、被告罗文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吴全海借款利息2635元(52700元×0.005元×10个月,从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0月31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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