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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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臣: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关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李文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春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关双喜、张秀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代那顺乌力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7800元及利息9828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自2018年2月26日至全部借款还清止按2%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代钡、吴七斤:

本院受理的原告代那顺乌力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代钡偿还原告借款28280元,由被告吴七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判决被告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包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包格日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杨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清诉被告袁鹿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4800元,从2018年1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2分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2

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梁正、杨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内0627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主要内容: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3600元,从2018年1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2分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裁定书主要内容:对被申请人梁正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支行开设账号6230930030001768232中的3.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包七斤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包七斤山: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金桂花、吴帮助:

本院受理原告崔丽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陈巴木拉:

本院受理原告崔丽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王淑霞、鲍好斯满达:

本院受理原告高建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吕忠民(吕宗民)、张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李振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25000元的利息,从2011年6月13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冯海玉、范松迪: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2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42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3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袁檀香、包百岁: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玲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1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51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唐金权:

本院受理原告王高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100元;2.要求被告给付161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1月23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赵喜成:

本院受理原告徐振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2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月29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朱万库、王桂芬:

本院受理原告徐振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5000元的利息,从2006年1月14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白海林、吴水莲:

本院受理原告闫淑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24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月23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要求二被告给付12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1月1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洪宝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长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张小莉: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市玉泉支行申请执行张小莉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小莉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金隅时代城一期5号楼1008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公告通知到本院摇号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摇号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韩权:

本院受理冯铁山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倪宝军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9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30278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35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布日古德: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2民初3874号原告额尔敦昌与被告布日古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6亩耕地,并赔偿损失16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8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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